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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22-070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飞马国际”)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赵力宾、李建雄、李红顺回避表决),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增鼎公司”)继续续借在公司前期重整期间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民币2亿元(本金),续借期限1年,借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 称: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6484287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赵力宾

注册资本:17,000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立日期:2015-04-30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商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的业务,从事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物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环保设备、机电设备、金属制品、塑料制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仪器仪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权结构: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2.35%
2成都宝晶利科技有限公司19.51%
3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17.65%
4成都佳满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4.50%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蓉投资有限公司3.78%
6成都升仁汇科技有限公司1.47%
7成都合进鑫商贸有限公司0.74%

财务数据:

经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增鼎公司总资产为102,712.08万元,净资产为17,153.52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342.37万元,净利润-359.42万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新增鼎公司总资产为109,166.89万元,净资产为21,471.03万元(注:前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目前,新增鼎公司持有公司股份795,672,8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新增鼎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其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3、经查询,新增鼎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交易主体:新增鼎公司、飞马国际;

2、借款金额:人民币2亿元(本金);

3、借款期限:1年;

4、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年利率执行;

5、借款用途:除用于原协议规定的用途外,本次续借借款的用途为借款方业务及资金周转需要补充流动资金。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向控股股东继续续借在公司前期重整期间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民币2亿元(本金),有利于更好满足公司业务及资金周转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业务不会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2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0,735.47万元。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向控股股东继续续借在公司前期重整期间根据公司重整计划的规定向公司提供的借款人民币2亿元(本金),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年利率执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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