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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2年1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2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22年12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投资者关系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总部派出机构及公司控股子企业。

1.3 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1.4 管理原则

1.4.1 价值创造原则:公司应以价值创造为原则,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通过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增进市场认同、价值实现、合作共赢。

1.4.2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性,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除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1.4.3 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加强投资者保护,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1.4.4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1.4.5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1.5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本规定旨在通过恰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与公司双向交流水平,在投资者对公司价值产生理解偏差时给予解释与引导,切实保障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6 工作目的

1.6.1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1.6.2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1.6.3 树立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管理理念,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关系,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

1.6.4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2 职责分工

2.1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

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全面负责人,从宏观上领导和指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2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共同提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投资者的能力和成效。

2.3 公司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4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

作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2.4.1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4.2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4.3 组织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2.4.4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2.4.5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2.4.6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2.4.7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2.4.8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2.5 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总部派出机构及公司控股子企业予以配合,在公司内部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2.5.1 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运营的相关资料,包括定期

推介资料、股东大会问答资料、资本市场媒体关注事项和投资者日常关注事项所需的有关资料;

2.5.2 申请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分析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

2.5.3 向公司其他部门及分支机构问询,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2.5.4 协助组织投资者开放日及投资者调研、座谈活动。

2.6 总部各派出机构、各子企业、各部门应按要求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有义

务协助、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3 工作内容与方式

3.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3.1.1 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3.1.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1.3 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3.1.4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介等传播媒介。

3.2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3.2.1 公司的发展战略;

3.2.2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2.3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3.2.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3.2.5 公司的文化建设;

3.2.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3.2.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3.2.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3.2.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3.3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渠道,采取法定信息披露、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3.3.1 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

3.3.2 投资者咨询

公司设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投资者咨询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号码、地址发生变化,公司应及时公布。

3.3.3 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3.4 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应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定期通过“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3.3.5 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组织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包括线上调研形式,但应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3.3.6 投资者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意见建议。

参加路演和分析师会议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3.3.7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3.3.8 股东权利行使

公司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3.3.9 其他能够实现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式。

3.4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

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3.5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季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

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4 投资者说明会

4.1 公司应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以投资者保护为宗旨,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4.2 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4.3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4.4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视频、语音等渠道进行直播。

4.5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4.5.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4.5.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4.5.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的;

4.5.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4.5.5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4.5.6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6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披露后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5 实施保障

5.1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5.1.1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5.1.2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5.1.3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5.1.4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1.5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5.1.6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5.1.7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1.8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5.2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必要的素质和技能:

5.2.1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5.2.2 了解公司战略、财务、经营等基本状况,熟悉建筑地产行业最新发展和政

策、法规;

5.2.3 熟悉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5.2.4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掌握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技能;

5.2.5 具备高效的沟通协调能力,具备较高的投资者保护意识,热情接待投资者、

耐心解答投资者疑问,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的信息披露尺度。

5.3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了解。

5.4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5.5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

5.5.1 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

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5.5.2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情况予以披露;

5.5.3 公司应当公开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

6 附则

6.1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相关制度执行。

6.2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19版)》同时废止。

6.3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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