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中泰化学”)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补充确认及新增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程序性。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了八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及新增关联交易的议案》,补充确认与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对2022年12月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关联方山东新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龙集团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新龙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作了预计,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2、公平性。上述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 蒋庆哲、杨学文、姚文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