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建设运营印制电路板设计服务及印制电路板装配制造服务项目,符合公司经营及战略发展的需要,若项目实施主体实际运营达到预期,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力、盈利能力以及在行业内的竞争能力。本次协议的签署及投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振超、周伟豪、梁融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