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一博科技:关于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8

证券代码:301366 证券简称:一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0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一博研发

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战略布局,公司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建设项目专注于印制电路板设计服务为基础,同时提供印制电路板装配制造服务等,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地址为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北围片区。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11月25日

3、注册资本:5,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汤昌茂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路1号港湾1号科创园24栋C区1层526室(集中办公区)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负责人:王小彬

3、地址:珠海市南方软件园A3栋

4、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相关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珠海市一博电路有限公司

3、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不低于25亿元,主要包括购地及工程建设、生产研发设备设施等方面。

4、用地安排:项目用地位于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北围片区,用地面积约38,0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实际征地情况为准)。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公开“招拍挂”,丙方在竞得项目意向用地后,需按照有关用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签订《项目用地监管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付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5、项目建设进度:开工日期:土地交付之日起60日内;竣工日期: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18个月内,一期工程完成不少于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定开工截止之日起36个月内,项目全面竣工;投产日期:约定竣工截止之日起6个月内;达产日期:正式投产截止之日起36个月内。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甲方确保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前达到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给水、排水、 通讯及场地平整),具备“净地” 出让条件,可满足后续项目开发建设的基本需求;

1.2甲方安排本项目用地;

1.3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在人才、产业、研发、金融等多方面给予项目投资方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1.4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以致项目需调整或无法推进的,协同项目投资方共同提出调整方案。

2、项目投资方的权利义务

2.1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承诺不迁离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和投资总额;

2.2在竞得项目意向用地后,丙方按照相关要求签署相关协议,并付清全部价款;

2.3项目投资方承诺相关土地的投资开发满足协议约定的要求。未经甲方同意,项目投资方不得改变协议项目用地性质、先进制造产业土地用途、项目内容、

规划指标及建设标准等;

2.4 权利限制

2.4.1在协议签署生效后,丙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变更的,需提前征得甲方同意, 如各方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未造成实际控制权变更影响的,仅需提前向甲方提供相关协议和情况说明进行报备;

2.4.2在土地出让年限内,未经甲方批准,项目投资方不得擅自对协议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转让或整体出租;经甲方批准后,如受让对象为非甲方、乙方及其附属公司的第三方,受让方须承接协议项目投资方的权利及义务,并重新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2.5 丙方确保协议项目按期开竣工并投产、达产;

2.6项目投资方保证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

2.7项目投资方承诺本项目产出效益不低于甲方对项目准入的基本要求;

2.8项目投资方根据项目进度配合甲方进行项目考核。

(四)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甲乙丙三方共同核实确认后,如交付土地未达到收地条件,甲方应采取有效弥补措施;

1.2经认定为甲方原因造成项目投资推迟,土地闲置(含部分闲置)、无法按期推进项目建设、投产或者影响项目正常经营的,甲、乙、丙三方可就出现的问题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

2、项目投资方违约方责任

项目投资方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承担土地出让合同被解除并被收回土地、赔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1.1未按照协议相关约定落实项目内容及建设内容,或擅自变更项目用地性质改变士地用途、分割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1.2迁离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改变纳税义务、减少实缴出资和投资总额;1.3在竞得项

目意向用地后,未按照相关要求签署相关协议并付清全部价款及相关税费;1.4在土地出让年限内,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对协议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转让或整体出租;1.5项目投产后,项目投资方未达到约定的项目投资强度;1.6未经甲方批准,以转让、出租、股权变更等方式擅自变更地块产业准入类别的;1.7在考核期内未如期实现协议约定的税收要求;1.8因自身原因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整改完成等

(五)其他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履行协议项下义务,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甲方承诺不能履行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且甲乙两三方均可免除相关违约责任。

2、如项目投资方未能竞得甲方辖区内产业用地,协议中各项约定自始不生效。

3、协议与项目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用地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丙 三方单位公章且在乙方竞得项目用地后生效。如需经有关主管单位批准的, 则在竞得用地且有权机关批准后生效。

五、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投资的目的

本次项目实施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战略布局,进一步优化公司印制电路板设计服务及印制电路板装配制造服务市场的产能布局,扩大产能规模和产品市场规模。若项目实施主体实际运营达到预期,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力、盈利能力以及在行业内的竞争能力。

2、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拟对外投资尚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环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

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上述业务在未来开展时可能面临宏观环境、市场政策、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及客户订单需求不如预期等方面的风险,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本项目披露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合作后续事项的落地实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从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出发、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拓展,有利于促进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逐步落地,并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对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协议的签订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

六、合同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议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议案》。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建设运营印制电路板

设计服务及印制电路板装配制造服务项目,符合公司经营及战略发展的需要,若项目实施主体实际运营达到预期,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力、盈利能力以及在行业内的竞争能力。本次协议的签署及投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与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一博研发运营与智能制造总部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