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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制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履职保障方案》等制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制定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履职保障方案》《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切实贯彻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制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制定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法》《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以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结合了公司实

际情况,推进了公司董事会规范运行,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修定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持续完善落实董事会职权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及水平,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暨首席合规官的议案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有利于完善公司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公司风险防控及合规运作能力。

张羽超先生具备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任职资格,其提名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任张羽超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独立董事:杨向宏 卜新平 吴粒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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