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延期回复关注函的基本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发出的《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45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在2022年12月26日前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陕西证监局上市公司处。
此前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至2022年12月28日前回复问询函并对外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1)。
截至目前,相关回复仍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因此无法在2022年12月28日前完成上述《关注函》的全部回复工作。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申请,公司延期至2022年12月29日前回复关注函。延期期间,公司将认真落实《关注函》中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并尽快完成此次关注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提示
1、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
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和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规定: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