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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作为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8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预留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12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4.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73.6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后,预留部分剩余的6.40万股不再进行授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广基 高燕萍 沈永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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