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2-51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及2022年4月20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在2022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4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审议2023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鼎汉”、“债务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三元里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 | 债权人 | 本次担保金额 | 签署日期 | 本次担保前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后的担保金额 |
广州鼎汉
广州鼎汉 | 农行三元里支行 | 3,600 | 2022年12月27日 | 10,000 | 13,60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广州鼎汉轨道交通车辆装备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4年09月28日 |
住所 |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西路8号自编11栋北半部分302 |
法定代表人 | 张雁冰 |
注册资本 | 15,000万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零配件零售;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五金零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机械零部件加工;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交通运输咨询服务;招、投标咨询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铁路运输设备技术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服务;软件测试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 |
股权结构 |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777,716,403.72 | 928,223,759.56 |
负债总额
负债总额 | 449,615,611.25 | 610,740,042.91 |
其中:银行贷款 | 56,287,214.87 | 85,398,565.34 |
流动负债 | 439,635,277.21 | 562,532,986.79 |
净资产
净资产 | 328,100,792.47 | 317,483,716.65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1年1-12月(经审计) | 2022年1-9月(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30,852,866.75 | 186,097,333.57 |
利润总额 | -12,047,104.06 | -10,440,909.43 |
净利润
净利润 | -9,855,051.97 | -10,617,075.82 |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否 | 否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
(二)保证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仟陆佰万元整。外币业务,按本条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债权人自2022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26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7,387.9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38.60%;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3,600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