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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东方汽轮机、东方锅炉、东方研究院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拟对下属子公司增资事宜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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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论证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纪要》,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拟对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进行增资,为此,需对评估基准日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是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是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909,698.43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为2,210,814.64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为698,883.79万元。各类资产、负债的账面金额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 目

账面价值

A流动资产 1 2,283,099.62非流动资产 2 626,598.81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3 155,784.34投资性房地产 4 52.09固定资产 5 147,564.84在建工程 6 15,863.20油气资产 7 0.00无形资产 8 27,8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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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论证委员会2022年第6次会议纪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0.《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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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根据《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

(二)本次评估利用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1月

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45153号审计报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12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四)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基准日至本次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的汇率变动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五)本次评估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未考虑该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纳税调整准备,请相关报告使用者注意该事项的影响。

(六)产权瑕疵情况

1.房屋建筑物

(1)评估范围内的投资性房地产面积合计12,524.67平方米,共21项,其中11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合计7,008.82平方米,证载权利人为被评估单位的前身名称东方汽轮机厂、东方汽轮机厂德阳分部;其余10项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建筑面积合计5,515.85平方米。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已出具产权情况说明,承诺上述房屋建筑物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实际拥有、产权无争议,本次评估以企业申报为准,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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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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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评估报告的资产类型与账面金额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11月30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45080号审计报告为依据,上述审计报告的意见:标准无保留意见。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附注二所述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有限公司资产2021年12月31日、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2022年1-9月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根据《资产评估法》和《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四)产权瑕疵情况

经过清查核实,评估人员发现存在的问题如下:

1.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共294项,面积合计559,535.80平方米,其中283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余11项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未办证建筑面积合计47,723.90平方米。对于未办证房屋,被评估公司已经出具相关的产权瑕疵声明,上述无权属争议,本次评估以企业申报为准,请相关报告使用者注意该事项的影响。

2.评估人员在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对比发现部分土地未进行登记。经询问自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因东方电气集团锅炉有限公司土地取得时间较早、部分大土地证处于换证过程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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