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在一致行动人之间
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系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乡化纤”)持股5%以上股东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二级市场减持,不会导致中原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
2、股东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股权”)与一致行动人“嘉实资本嘉臻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臻7号”)、“嘉实资本嘉臻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嘉臻8号”)拟将所持新乡化纤股份全部转让予中原资产,上述四方为一致行动关系。
一、转让计划概述
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股东中原股权的函告:因强化资产管理需要,中原股权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向中原资产转让59,054,381股新乡化纤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03%;“嘉臻7号”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向中原资产转让13,000,000股新乡化纤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89%;“嘉臻8号”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向中原资产转让13,000,000股新乡化纤股份,占公司总股本0.89%。
本计划实施完成后,中原资产将持有新乡化纤股份195,584,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33%,中原股权及“嘉臻7号”、“嘉臻8号”不再持有新乡化纤股份。
二、转让股份计划主要内容
1、拟转让股份来源与性质:新乡化纤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通过二级市场集
中竞价获得股份,拟转让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2、转让方式:大宗交易
3、转让价格:根据转让时市场价格确定。
4、转让原因:资产管理需要
5、拟转让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90日内,即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3月28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拟转让比例及数量:
(1)中原股权转让59,054,381股予中原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股本4.03%;
(2)嘉臻7号转让13,000,000股予中原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89%;
(3)嘉臻8号转让13,000,000股予中原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股本0.89%。
若计划实施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拟转让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7、转让完成后一致行动人之间持股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转让前 | 本次增减变动 | 本次转让后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增减数量 (股) | 增减比例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
中原资产 | 110,529,953 | 7.54 | +85,054,381 | 5.80 | 195,584,334 | 13.33 |
中原股权 | 59,054,381 | 4.03 | -59,054,381 | 4.03 | - | 0 |
嘉臻7号 | 13,000,000 | 0.89 | -13,000,000 | 0.89 | - | 0 |
嘉臻8号 | 13,000,000 | 0.89 | -13,000,000 | 0.89 | - | 0 |
合计 | 195,584,334 | 13.33 | 0 | 0 | 195,584,334 | 13.33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
三、其他相关事项
1、中原资产、中原股权、嘉臻7号及嘉臻8号将根据股票资产管理需要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计划。本股份交易计划存在交易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本次股份交易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计划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持股构成发生变化,其合
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二级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中原资产通过本计划受让的本公司股票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股份转让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告知函》;
2、中原资产及中原股权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