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开增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江苏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拓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江苏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其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内控措施较为完善,购买理财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因此,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万加富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