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編號:16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经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一次修订
注:二OO八年六月十日经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二次修订
注: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2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5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6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7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10
第八章 保密规定 ......................................................................................................11
第九章 附则 ..............................................................................................................11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履行全
体股东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
慎的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到境外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监管法规及境内外交易所上市规则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 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以及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清算的方案;
(八)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酿酒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 听取公司治理与薪酬委员会、审计与财务委员会、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意见,决定需由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政策及方案,
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支付方法;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除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或本规则另有规定
外,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所涉金额达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0%以下(不含本数)的对外投资
及收购、出售或出租资产项目;
(十六)批准核销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的资产损失;
(十七)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按照境内外交易所不时修订生效的上市
规则执行);
(十八)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九)决定《公司章程》或有关法规没有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
大业务和行政事项。
除法律、《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前款第(十五)项规定的限额
以下的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0%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对于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贷款和票据提供的担保,为提高决策效
率,可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年度担保最高额度,在此额度范围
内授权公司总裁及总会计师逐笔签批处理。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
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公司章程》第六十条所述的对外担保,还须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
除《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地
上市规则所述的须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包括但
不限于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由董事会批准;无
须履行及时信息披露的交易,授权公司管理层批准。
第四条 如上述重大投资及关联交易项目按上市规则的规定须作出公开披
露的,董事会可授权董事会秘书及经授权的其他人士代表董事会,与有关的证券
监管机构进行磋商,并作出适当公布;同时,董事会亦可授权董事会秘书和经授
权的其他人士代表董事会,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公司所做的即时信息披露作出公
告。上述经授权人士应在公告后及时向董事会成员通报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管理层应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董事会能够作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
董事可要求总裁或通过总裁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为使其作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如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独立机构出具独立
意见作为其决策的依据,聘请独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包括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出的事项),董事
会应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在股东年会上提出的
临时提案,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股
东年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审计与财务、公司治理与薪酬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财务委员会、公司治理与薪酬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财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与财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