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ST博天 公告编号:临2022-143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内容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的实际情况,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公司按照每10股转增13.2676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550,711,745股。转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至968,495,801股,注册资本增至96,849.580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有关规则的更新,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事宜。
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778.4056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6,849.5801万元。 |
2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778.4056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6,849.5801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6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7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8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9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八)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八)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七)项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对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
10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可以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方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式: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 (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债务;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1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备案。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2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13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是否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 (四)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是否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14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30日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15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 |
16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17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交易所报告。 |
18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19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20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事项涉及本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 |
21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院起诉。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事项涉及本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
22 | 第八十二条 ……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八十二条 ……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公司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
23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24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 (八)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 (八)最近3年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以上期间,应当以董事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 |
25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26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 | 第九十八条 公司在任董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 (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董事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前述董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在任董事出现本章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27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务。 …… |
28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3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3年内仍然有效。 |
29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 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30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凡达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交易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 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其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凡达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交易仅达到本款第3或者第 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款第3或者第5项标准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交易达到本款规定标准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 到或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交易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和审议标准。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第1项中的指标规定;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前款第1项中的指标规定。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交易的适用本条规定。 对于公司发生的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交易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述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 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或交易仅超过本款第3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免于按照本款第3或者第5项标准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超出本款董事会审批权限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本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2/3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须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公司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 |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有权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会议董事的2/3以上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公司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款的规定。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款的规定。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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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1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行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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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 | 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
32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1/2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33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的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的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
34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 |
35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公司聘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
36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37 |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38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39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1名,高级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各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1名,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各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40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五)、(六)、(七)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41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42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
43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44 | 第一百三十九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第一百三十九 除总裁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章程和公司其他制度,协助总裁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
45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6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监事。 | |
47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48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3名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3名监事,由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 |
49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50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
51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52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期1年,可以续聘。 |
53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