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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工作细则(201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06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举行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
                           经修订及获采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下
称“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委
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证所上
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联交所上市规
则》”)(《上证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和《青
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财务合规性控制,以及与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
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总部(包括承继其职能的、使用其他名称的部门,
以下提及有关部门的具体名称时同)和内控部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部门,负责相
关资料、文件的组织、提交,公司股权管理总部为审计委员会的协调部门,负责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
任。公司现任外聘审计师的前任合伙人在其离职或不再享有现任外聘审计机构的
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会议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独立非执
行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外聘审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评价,并就
外聘审计师的委任、续聘、改聘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师的酬金及聘
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聘审计师辞职或辞退的问题;
    (二) 按适用的标准审查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
有效,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围及有关申报责
任;
   (三) 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委员会应就任何
            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有哪些可采取的步
            骤;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先行审阅公司
            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财
            务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其中关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还应当遵守本工作细则第五章的
            规定。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审核的主要内容包
            括:
                1. 审核公司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审核重大会计假设(包括企业持续经营)和判断的合理性及任何
                   保留意见;
                3. 审核公司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证券上市地
                   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4. 审核定期财务报告是否依法准确、完整披露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重
                大事项;
             5. 审核公司重大审计调整的正确性;
             6. 审阅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五) 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
         公司的外聘审计师开会两次;及
         2.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
         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财务及内控部门和外聘审计师
         提出的事项。
    (六)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七) 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沟通,监察内部和外聘审计师之间的关系, 确保两者的工作得到协调;也
须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审查
及监察其成效;
    (八) 审查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对管理层提报的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汇报评估结果;
    (九)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司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系统;讨论內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
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十)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
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一)审查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二)检查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计发现”和“管理层建议”、审
计师就会计记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
出的回应;
    (十三)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计发现”和“管
理层建议”提出的事宜;
   (十四)      审查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控
         制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
         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对公司关联
         交易进行控制和日常管理,包括确认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向董事会和
         监事会报告,以及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十六)    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
         告、内控制度自我评估报告,审阅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对内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方法和程序进行指导,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
   (十七)    审查及检查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或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
         定的课题;
   (十八)    就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及
   (十九)    审查及检查其他经不时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
         业管治守则》及《企業管治報告》第 C.3.3 条守则条文所载及公司证
         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相关
         事宜。
                               第四章   委员会主席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委员会定期会议;
    (二)特殊情况下,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主持委员会会议;
    (四)督促、检查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五)董事会和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年报三方沟通工作规程
    第九条    公司建立委员会、管理层和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外部审计机
构(下称“年审注册会计师”)有关年报审计工作的沟通机制。并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监管要求,采取委员会、管理层及年审注册会计师三方进行事前、事中
及事后沟通的方式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管理总部作为牵头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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