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管理流程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分(子)公司拟依照管理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连同其他与该事项相关必要文件、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决定:
1、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并妥善归档保管。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
措施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6、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7、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8、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9、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一: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
申请部门(单位) | 登记事由 | 暂缓□ 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 否□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 否□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 签字: 日期: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签字: 日期: | ||
董事长意见 | 签字: 日期: |
附件二: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登记存档;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注: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 登记部门(单位) | |||||
序号 | 知情人姓名 | 证件号码 | 知情人身份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途径 | 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