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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06
                          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編號:16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注: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经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一次修订
注:二OO八年六月十日经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2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3
第四章   会议的登记 ..................................................................................................4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 ..................................................................................................5
第六章   表决与决议 ..................................................................................................6
第七章   休会 ..............................................................................................................9
第八章   会后事项及公告..........................................................................................9
第九章   附则 ..............................................................................................................9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
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规章以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
人、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
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征集与审核
    第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公司召开股东年会时,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
提案。
    第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以上的
股东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大会的,可以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
容的书面要求,阐明会议的议题,同时向董事会提交符合本规则前条要求的提案。
    第九条     议案涉及《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所列情形时,视为变更或废除
某类别股东的权利,董事会应提请类别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及变更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由会议召集人负责发出。会议召集人包括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
    第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 45 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前
发出会议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议案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在册股东。
    第十二条 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只须送达有权在类别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
的股东。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接到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以上
的股东发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符合规定的书面要求,应尽快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
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十四条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要求后 30 日内没有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四个月内自行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
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
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会议召集人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会议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章     会议的登记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股东授权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制做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册(即出
席股东的签名簿),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现场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该等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
以下内容:
    (一)    股东授权代理人的姓名;
    (二)    股东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票数目;
    (三)    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的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由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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