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06
                          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編號:168)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注: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经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一次修订
注:二OO八年六月十日经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4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5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7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7
第八章   附则 ..............................................................................................................7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
确保监事会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到境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境内
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包括 4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3 名职工代表
监事,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下同)
应占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罢免;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
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设立负责承办监事会具体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该机构的
具体名称由董事会确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或业务经营状况;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有关董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公司的有关情况;
       (二)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工作;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应在股东年会上宣读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
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对公司上述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
价,尤其是外部监事所发表的专门意见;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
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以及履行监事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费用由公
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以及监事外出考察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
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
门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义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临时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临时确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三)发现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时;
       (四)发现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分为现场会议、可视电话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
       采用电话会议方式举行时,要达到与会监事听清听懂并与其他监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