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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9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合理可行的。

四、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曾鸣李明辉王震坡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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