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抗医药”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升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 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证券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
(四)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五)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努力保持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 互动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 0537-2983142)、传真(0537-2880808)和电子邮箱(lkpc_dmc@126.com)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管理。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说明会的管理。
(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三)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5、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及时召开,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调研等工作的管理。
(一)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公司接受调研时,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和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并可以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三)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五)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接受调研。
(六)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个人调研采访,以及提供相关资料将报证券监管部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本章节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上证e互动平台的管理。
(一)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二)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三)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分工:
(一)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以及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各相关公司应按要求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接、协助落实。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采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等各方面的信息,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本制度:
1、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
2、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公司对本管理办法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重新履行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