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60 证券简称:汇顶科技 公告编号:2022-120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4栋B座9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17,781,242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5590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帆先生因公出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推选朱星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1人,董事长张帆先生、董事 XIE BING(谢兵)先生、独立董事庄任艳女士、独立董事张彤先生、独立董事高翔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 RAY TZUHSIN HUANG 先生、监事蔡秉
宪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王丽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17,773,542 | 99.9964 | 7,700 | 0.0036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217,773,542 | 99.9964 | 7,700 | 0.0036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17,747,301 | 99.9844 | 33,941 | 0.0156 | 0 | 0.0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217,767,942 | 99.9938 | 13,300 | 0.0062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77,166 | 98.4119 | 7,700 | 1.5881 | 0 | 0.0000 |
2 |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477,166 | 98.4119 | 7,700 | 1.5881 | 0 | 0.0000 |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3 |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450,925 | 92.9999 | 33,941 | 7.0001 | 0 | 0.0000 |
4 |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471,566 | 97.2569 | 13,300 | 2.7431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2、3、4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无关联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紫仪、刘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