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制定适合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建议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召集人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重大资本、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委员会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向董事会秘书上报重大事项具体方案,由董事会秘书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资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
第五章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7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