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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
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是基于公司战略定位及发展规划的需要,变更后的公司名称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变更全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次拟变更公司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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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刚梁上上李志飞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