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编号:[2022]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你公司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将专网通信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属于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但你公司既未按照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未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也未就变更会计政策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湖北黄山头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头酒业)为你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你公司持有其43.86%的股份。你公司不晚于2022年6月22日知悉,湖北省公安农商行就经你公司盖章的《保证合同》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按照约定为黄山头酒业在该行的9000万元银行贷款全部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你公司既未审议过该担保事项,也未及时对该担保事项进行临时报告,直至2022年9月28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时才进行披露。最终,湖北省公安县法院判决你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十九项,《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6.3.11、6.3.6、7.6.3等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对照规则,深刻分析违规事项发生的原因,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做好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查工作,继续加强关键环节的管理,切实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自身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