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75证券代码:873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2 年12月27日,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实施战略布局,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该等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开立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聘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请的三家中介机构具有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承销、法律和审计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前述三家机构作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议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制定了相应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上述措施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承诺,该等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
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相关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下回购股份和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有利于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小娟、袁晓、倪礼忠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