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2-173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22-155),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2)京74民初1788号之一、(2022)京74民初17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
被告一: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
被告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被告四: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2022)京74民初17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原告西部证券与被告华业资本、民生银行、大华、东方金诚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2022)京74民初17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原告西部证券与被告华业资本、民生银行、大华、东方金诚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部证券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金融法院法院发来的(2022)京74民初1788号之一、(2022)京74民初17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