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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8

深证上〔2022〕1201号

关于对张岱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岱,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张岱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8月,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高升)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袁佳宁、王宇持有的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莹悦)100%股权。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袁佳宁、王宇承诺上海莹悦2016年度至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海莹悦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6,000万元、7,000万元、9,000万元、11,100万元。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的《关于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上海莹悦2019年度净利润为1,809.82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作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袁佳宁、王宇合计应补偿股份数量为32,969,408股,其中袁佳宁应补偿26,251,609股、王宇应补偿6,717,799股,袁佳宁、王宇对应支付给ST高升的补偿及利息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王宇已向ST高升补偿股份6,717,799股,袁佳宁未履行股份补偿义务。

2021年6月18日,ST高升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的公告》称,张岱作为ST高升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以下承诺:

以自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ST高升股份及个人资产提供保证,如三个月后袁佳宁不能解除质押,将以自有资产替袁佳宁履行对ST高升的股份补偿义务,并承诺在三个月内实现袁佳宁应补偿股票26,251,609股的回购注销。截至目前,张岱未履行上述补偿承诺。

张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6.6.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决定:

一、对张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岱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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