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任红军、李志刚、刘瑞玲、尚中锋、高延明、杨昌再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经对上述六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进行审阅,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任红军、李志刚、刘瑞玲、尚中锋、高延明、杨昌再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提名李山、王立章、宛虹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对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进行审阅,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李山、王立章、宛虹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签名:
易欢欢________ 李山_________ 王立章 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