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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路桥: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8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收购高速越南公司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后,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控股股东高速集团控股子公司高速越南公司股权和债权,有利于拓展海外业务,抓住“一带一路”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机遇,做大做强施工主业,实现市场多元化发展,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本次交易经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高速越南公司不存在影响评估结论公允性的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实际,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结果客观、公允。

(四)本次交易以截至基准日资产基础法评估确定的评估价格作为本次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条款的设置符合商业惯例。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交易定价公允,决策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2022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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