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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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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2年12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并遵守自愿披露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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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四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 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四)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五)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六)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通俗易懂地如实反映事件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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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深交所,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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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六)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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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七) 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八)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九)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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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 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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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三)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八)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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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九)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十)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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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八)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根据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指示,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分工及要求,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材料,董事会办公室据此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二)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经多轮、交叉、形式、实质复核,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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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上报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子公司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 提供信息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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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如需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将有关文件送达董事、监事审阅,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五) 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披露的重大事件由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核;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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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交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 审核:深交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 发布:发布信息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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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归集上报敏感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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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和披露的职责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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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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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四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审议该制度所述及的重大事项之前不得把该事项提交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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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条 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涉及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该信息是否应按要求进行披露,并上报董事长审核;按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按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予以披露。

第四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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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一)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编制、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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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四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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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以上监管部门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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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完善财务及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八条 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的具体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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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外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成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改时,本制度应当依据修改后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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