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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社会责任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8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制度(经2022年12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工作机制,提升ESG绩效,在资本市场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持续为社会创造价值,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

当方式牟利,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将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社会责任管理职责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统筹各社会责任事项,编制和修订社会责任制度,落实公司股东权益保护,投资者关系和公共关系维护,负责牵头编制公司年度ESG专项报告。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债权人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统筹各业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公司综合办公室、工会负责社会公益及公共关系相关工作。

第三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治理机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公司应当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特殊工种等实行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健康危害。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五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别是要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制订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四)合规处置污染物;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七)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生产及产品安全保障责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与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生产与产品安全责任。

第七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恪守应有的价值观念、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生命科学、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态环境、新材料等科技创新领域开发或者使用创新技术的,应当遵循审慎和稳健原则,充分评估其潜在影响及可靠性。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社会责任相关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规范运作》及本制度相关要求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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