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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7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信息化升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玉顺 王小兰 黄德汉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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