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山东和康源生物育种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增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科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江南香米业有限公司、上海山林食品有限公司、江西裕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正邦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正邦食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定价原则为有国家定价则执行国家定价、在无国家定价时执行市场价,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林峰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该关联交易事项还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还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满足短期内、临时
性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需求。同时,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林峰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小秋 杨慧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