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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祥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7

审核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说明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泰祥股份”)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宏马科技”)99.13%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所处行业属于汽车制造业,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优化产品和客户结构,拓宽经营业务范围,加快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汽车轻量化领域布局,实现从黑色铸造向有色铸造领域延伸,符合上市公司的战略目标。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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