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健全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国有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发展历程和核心业务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盐化工”,股票代码:600328),实际控制人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公司资产总额169亿元,年营业收入130多亿元,员工9000余人,是一家拥有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是中国化工企业500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国化工最具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拥有“全国文明单位”等国家、自治区级多项荣誉称号。
公司坚持新发展理念,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不断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成了集“制盐、盐化工、精细化工、高分子材料、生物制药”为一体的循环经济产业链,资产规模、产业结构、经济效益、技术装备水平均处于行业前列。依托湖盐、煤炭、石灰石等资源优势,突出发展精细化工,主要生产装置有:国内资源配套齐全的40万吨/年聚氯乙烯生产线、8万吨/年糊树脂生产线、64万吨/年电石生产线、36万吨/年烧碱生产线、2×135MW自备电厂,世界产能最大的6.5万吨/
年金属钠生产线、被列入国家863计划项目的800吨/年高纯钠生产线、国内单套产能最大的10万吨/年氯酸钠生产线,390万吨/年纯碱生产线,拥有总储存量约2.6亿吨的湖盐资源。公司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其中,聚氯乙烯、片碱、金属钠、氯酸钠等产品还远销南北美洲、欧洲、亚洲、大洋洲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二)三到五年规划
公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创新、 变革、竞争、共赢”的战略方针,以“深化改革、精益求精、提质增盈、行业引领”为发展遵循,以建设优秀化工企业为目标,以提高质量效益为中心,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努力实现由基础化工向精细化工、原料生产向资源综合利用、单一品种向多品种、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通过产业链、价值链的不断延伸和提升,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升级,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新体系,不断转换增长动力,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努力做强做优做大企业,全力把中盐化工建设成为世界一流优秀化工企业。
(三)近三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绩考核结果
1、近三年财务状况完成情况统计表
项 目 | 单位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净利润 | 万元 | 174,228.45 | 61,517.49 | 108,262.44 |
经济增加值 | 万元 | 149,004.27 | 30,282.61 | 47,400.83 |
营业收入 | 万元 | 1,341,344.04 | 975,263.98 | 1,004,587.63 |
营业收入利润率 | % | 16.21 | 7.56 | 13.40 |
净资产收益率 | % | 22.82 | 9.47 | 18.29 |
2、近三年业绩考核结果统计表
年 度 | 考核结果 | 备注 |
2019 | A级 |
2020 | B级 | |
2021 | A级 |
(四)内部关联交易情况
1、2021年度内部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2021年度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方 | 2021年预计总金额(按预算) | 2021年实际发生总金额 |
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 | 盐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17,500.00 | 18,839.66 |
租赁费 | 中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1,255.00 | 881.05 | |
盐化工及其他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2,000.00 | 4,486.2 | |
材料、电石渣浆 | 中盐内蒙古建材有限公司 | 7,300.00 | 8,263.68 | |
盐 | 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 | 2,300.00 | 1,397.29 | |
销售货 物及提 供劳务 | 电石 | 安徽天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 | 132.06 |
盐产品 | 中盐甘肃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80.00 | 423.99 | |
盐 | 中盐宁夏盐业有限公司 | 700.00 | 1,004.05 | |
纯碱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3,000.00 | 2,861.36 | |
聚氯乙烯 | 中盐红四方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460.00 | 315.16 | |
电、蒸汽、污水处理、及其他 | 中盐内蒙古建材有限公司 | 3,500.00 | 4,179.16 | |
合计 | 40,695.00 | 42,783.66 |
2、2022年度内部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2022年度,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方 | 2022年预计总金额(按预算) | 2021年实际发生总金额 |
采购商 品及接 受劳务 | 盐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25,000.00 | 18,839.66 |
煤炭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22,000.00 | ||
租赁费 | 中盐(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250.00 | 881.05 | |
盐化工及其他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2,600.00 | 4,486.2 | |
材料、电石渣浆 | 中盐内蒙古建材有限公司 | 10,640.00 | 8,263.68 | |
盐 | 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 | - | 1,397.29 | |
销售 货物 及提 供劳 务 | 电石 | 安徽天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 132.06 |
电、蒸汽、污水处理、及其他 | 中盐内蒙古建材有限公司 | 5,150.00 | 4,179.16 | |
盐产品 | 中盐甘肃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700.00 | 423.99 | |
盐 | 中盐宁夏盐业有限公司 | 1,100.00 | 1,004.05 | |
纯碱 |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 3,200.00 | 2,861.36 | |
聚氯乙烯 | 中盐红四方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 315.16 | |
合计 | 70,640.00 | 42,783.66 |
二、可行性分析
(一)本行业市场竞争状态
根据行业及市场竞争状态,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五大板块进行分析,具体为:
1、纯碱板块:公司目前建有390万吨/年纯碱装置,2021年产量为
311.29万吨,具有低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品牌优势等发展优势。
2、氯碱板块:公司聚氯乙烯产能40万吨,2021 年产量为42万吨;糊树脂产能8万吨,2021年产量为8.73万吨。具有资源优势、品牌优势、地理优势、技术优势等发展优势。
3、钠盐板块:
(1)金属钠产品
公司目前建有6.5万吨/年金属钠生产装置,2021年产量为5.75万吨,产品主要覆盖西北37%以上、鲁豫30%以上、浙苏沪皖17%以上、京津东北16%以上等地区,下游主要分布在靛蓝粉占比48.18%以上,医药中间体占比51.81%以上。
(2)氯酸钠产品
公司目前建有10万吨/年氯酸钠生产线,2021年产量为10.17万吨。公司年平均销售氯酸钠10.22万吨,内销主要覆盖西北、鲁豫、京冀津东北区域,下游行业分布在:亚钠、纸浆、冶金、染料行业、水处理行业。
4、盐板块
公司拥有吉兰泰盐湖和柯柯盐湖两大盐湖资源,总储存量约2亿吨。其中吉兰泰盐湖为内蒙古自治区最大的盐湖,矿藏储量 11400万吨,盐矿藏面积 37.19 平方公里,吉兰泰盐湖生产的盐产品主要有成品盐、真空精制盐以及加硒盐、腌制盐、工业盐等共计100 万吨,随着公司内部氯碱生产用盐量逐渐增加,已消耗了公司工业盐的95%以上的产能。柯柯盐湖位于青海省乌兰县,面积119平方公里,湖盐主要用于工业生产。
5、医药板块
目前公司药业生产经营6种剂型,年生产能力片剂16亿片、硬胶囊剂1亿粒、软胶囊剂1亿粒、颗粒剂6000万袋、提取中蒙药材1000吨。其中复方甘草片年产8亿片,占全国年度计划量的3.59%,主要销售区域为内蒙古东中部和河北市场,占全国销量的6.66%;苁蓉益肾颗粒年产800万盒,市场份额最高达4%。医药板块具有装置优势和品牌及市场美誉度等发展优势。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行业竞争和人才竞争进一步加剧,同行业通过高薪等方式积极引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在人才领域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处于劣势。
(二)推行超额利润激励机制的可行性
1、企业“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
公司将逐步形成以氯碱化工、钠盐化工、纯碱为主的三大主导产业,盐产品、医药产品为辅助产业的综合产业链,建成国家级盐化工生产示范基地。保持纯碱、金属钠规模优势,确保“龙头”地位,并通过技术工艺提升,应用在核电等高精尖领域;在氯碱行业争取成为领先企业;盐产品保证生产供应;医药产品加强市场营销,提高市场占有率;在做好以上既有产业的基础上放眼国家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稳步向其他产业开发领域迈进,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
2、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
公司初步建立了规范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治理体系;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建立健全了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办法,权责界面清晰、职责明确。党委会、董事会及经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履行了“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符合市场机制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薪酬绩效、员工考评、技能认定、员工培训等方面规范的管理制度,在绩效考核方面已制定《中盐内蒙古化工2022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员工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等,体系完善,制度合规,有效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年度指标达成。
3、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公司已建立有效的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系统,已具有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均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且没有因财务、税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范围和条件
公司按照“确定岗位序列-确定岗位-确定对象”三步法选择激励对象。激励岗位序列通过岗位价值评估等方式确定;激励岗位根据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确定关键岗位;激励对象通过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进行确定核心骨干人才,重点向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人才和关键技术岗位倾斜。
(一)激励人数控制在公司在岗职工总数的30%以内,激励对象范围如下:
1、公司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
2、具有较强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管理等科技工作人员;
3、具有较强技能应用能力,掌握生产经营、安全环保、质量检测、生产操作、检修维保等领域的高技能人员;
4、参与市场开拓、产品销售等经营领域的骨干人员;
5、支撑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且在各领域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人员。
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超额利润激励机制。
已列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原则上不得参加超额利润激励,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重要核心骨干人才可以参加,但已参加股权激励的对象原则上不得超过超额利润激励对象总数的10%。
超额利润激励对象一般不在同期享受岗位分红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机制。
(二)激励对象遴选条件如下:
1、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各类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
3、在该岗位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的。
(三)激励对象确定流程。
各单位根据公司核定超额利润分享名额,由各单位组织推荐激励对象,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经党委会研究后、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终确定激励对象名单。
(四)《公司超额利润激励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可在激励期间,结合实际适度调整激励对象。
(五)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超额利润内部分配原则。
1、关于个人激励水平的相关规定。
(1)按贡献参与分配,以个人业绩成果贡献为评价标准,适度拉开激励对象收入分配差距。
(2)合理确定激励对象的分享额度,个人年度分享总额一般不高于其当年薪酬总水平的2/3。
2、激励对象的个人激励额度确定办法。
根据公司总体超额利润及各单位超额利润完成情况,结合各单位贡献大小、难易程度及工资总额情况,分配超额利润分享额,其中企业领导班子分配比例控制在超额利润分享额的30%以内,其余超额利润分享额由完成目标的各单位进行分配。具体公式如下:
各单位超额利润分享激励总额=超额利润分享激励计提总额×该单位分配系数
各单位分配系数可根据资产规模、收入、利润、人均效能等指标贡献度综合确定。
个人超额利润分享额度=所在单位超额利润分享激励计提总额×(该激励对象岗位价值×个人年度超额利润分享考核系数)/∑(激励对象岗
位价值×个人年度超额利润分享考核系数)
各单位内部激励对象岗位价值和个人超额利润分享考核系数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四、目标利润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一)目标利润确定依据和调整原则
1、指标选择
公司超额利润激励与战略规划充分衔接,年度目标利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
(1)公司的利润考核指标;
(2)按照企业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3)公司近三年平均净利润。
公司在设定目标利润时,结合实际,在选取利润总额、净利润、归母净利润等指标中,优先选用与考核挂钩的净利润指标。
年度目标利润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履行程序,可对目标利润进行一次调整。
2、目标利润调整原则。
各年度业绩指标计算时应剔除非经营性损益并将当年科技创新业务投入予以还原。
(二)行业对标企业清单和选取原则
1、行业对标清单
公司根据产业布局,选取了同行业中泰化学、新疆天业、英力特、君正集团、山东海化、三友化工、苏盐井神等22家上市公司作为行业对标企业,进行比较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2021年度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备注 |
000510.SZ | 新金路 | 26.91 | |
000635.SZ | 英力特 | -0.47 |
000818.SZ | 航锦科技 | 21.82 | |
002002.SZ | 鸿达兴业 | 10.60 | |
002092.SZ | 中泰化学 | 12.16 | |
002386.SZ | 天原股份 | 11.67 | |
600075.SH | 新疆天业 | 17.21 | |
600277.SH | 亿利洁能 | 4.60 | |
600618.SH | 氯碱化工 | 29.56 | |
600929.SH | 雪天盐业 | 5.20 | |
601216.SH | 君正集团 | 19.86 | |
601568.SH | 北元集团 | 14.21 | |
601678.SH | 滨化股份 | 22.19 | |
603299.SH | 苏盐井神 | 7.34 | |
000683.SZ | 远兴能源 | 22.34 | |
000822.SZ | 山东海化 | 18.08 | |
600409.SH | 三友化工 | 13.40 | |
603077.SH | 和邦生物 | 23.75 | |
600586.SH | 金晶科技 | 23.93 | |
002539.SZ | 云图控股 | 29.38 | |
002274.SZ | 华昌化工 | 44.46 | |
000698.SZ | 沈阳化工 | 2.22 | |
平均 | 17.29 | ||
600328.SH | 中盐化工 | 20.57 |
2、行业对标企业选取原则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企业发展背景及主营业务情况,分别从纯碱、氯碱化工、盐等行业上市公司及主营业务相似的上市公司中选取对标企业。
五、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一)超额利润分享比例确定原则
坚持效益导向和增量激励原则,根据公司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经营业绩状况,合理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
年度超额利润为公司当年实际利润和目标利润的差额,确定时应考虑剔除以下因素:
1、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非经营性收益;
2、并购、重组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
4、外部政策性因素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
5、其他应予考虑的剔除因素。
(二)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年度超额利润激励额综合考虑激励需要、成本承受能力、利润实现程度和工资总额预算统筹等因素,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的30%,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后,工资总额整体增幅应符合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在合理增长范围内。
超出目标利润部分按阶梯区间累计提取激励额度,整体激励额度在年度工资总额3.5%内综合考虑,且不超过企业利润增幅。
超出目标值净利润(万元) | 上限 | 奖励比例上限 | 最高奖励额(万元) |
0-10000 | 10000.00 | 30% | 3000.00 |
10001-20000 | 20000.00 | 10% | 4000.00 |
20001-30000 | 30000.00 | 5% | 4500.00 |
30001- | 3% |
加强对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目标利润的管理,子公司未完成年度目标利润的,不执行当年超额利润分享政策。
企业负责人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比例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激励额的30%,其他额度应根据岗位贡献系数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给核心骨干人才,重点向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关键科研岗位倾斜。
六、实施与兑现
(一)实施与兑现主要流程
1、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公司将结合实际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本方案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第一期为2022年至2024年。方案将以公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履行公司内部民主决策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及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本方案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实施。
2、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公司于每年年初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确定当年目标利润。
公司制定的《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与当年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相互关联和匹配。
3、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
在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后,于次年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审计的经营业绩结果等情况,核算年度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分享额和激励对象个人分享所得额,并据此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
4、公司根据经审核同意的《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实施兑现。
(二)递延支付相关安排
超额利润激励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采取递延方式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各年度支付比例,第一年支付比例50%,第二年支付比例30%,第三年支付比例20%。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
(三)追索扣回机制
计划期(三年)内公司净利润应保持稳健增长,若公司出现大幅递减或亏损,集团公司单位有权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部分进行追回,具体标准如下:
净利润与上年同比减少比例(T) | 对上年超额利润激励额扣减办法 | |
未亏损时 | 亏损时 | |
T≤20% | 不扣减 | 停止发放本年度超额利润激励额(延期部分全额扣减,已兑现部分全额追回)且终止实施 |
20%<T≤50% | 扣减本年度超额利润激励总额的50% | |
50%<T≤80% | 扣减本年度超额利润激励总额的80% | |
T>80% | 停止发放本年度超额利润激励额 |
对已兑现部分进行追回时,相关人员应按照兑现时的应发额(税前额)将资金退回公司财务账户,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处理(下同)。
七、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
(一)退出条件
1、激励对象发生下述特殊情形的,超额利润分享额度按照本方案规定处理。发生其他特殊情形退出的,超额利润分享额度的处置届时由董事会提议经上级单位同意后根据激励对象实际情况决定。
(1)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发生岗位变更,当变更后的岗位为非超额利润分享激励岗位,则取消激励对象的超额利润分享资格,超额利润分享额未兑现部分不再兑现;当变更后的岗位仍为超额利润分享激励岗位,则按照变更后的岗位,当年分配额根据任职时限、岗位系数等综合确定,递延分配额按变更前的岗位实施兑现。
(2)激励对象因正常组织调整、工作调动而不在激励计划范围内的,或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的,当年在本企业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且考核通过的,根据当年在职时间比例以当年分配额为基数确定激励额度;当年在本企业工作不满6个月的,不再以当年分配额进行奖励;不论当年在本企业工作是否满6个月,以前年度的所有递延分配额度与其他未发生变动的激励对象以同等条件进行发放。
(3)激励对象因执行岗位职责负伤经鉴定为工伤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当年个人兑现额度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计算。
(4)激励对象死亡的,死亡当年在本企业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的,根据当年在职时间比例以当年分配额为基数确定激励额度;当年在本企业工作不满6个月的,不再以当年分配额进行奖励;不论当年在本企业工作是否满6个月,以前年度的所有递延分配额度与其他未发生变动的激励对象以同等条件进行发放。在死亡之日已经发放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仍然
保留,并由继承人继承。
2、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当年分配额及递延分配额均不再支付:
(1)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2)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受到重大处分;
(3)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
(4)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责任;
(5)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6)集团公司单位认为其它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的情况。
(二)终止实施条件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1、当年出现亏损;
2、出现重大风险事故、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等情况;
3、出现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其它对财务信息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
如经查实存在兑现年度故意违反会计政策或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应及时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外,还应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相关人员已兑现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予以追索扣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对超额利润激励机制的监督体系,公司党委、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治主体以及纪检、财务、审计等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工作。
对公司内实行超额利润激励单位,如经查实存在兑现年度故意违反会计政策或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终止实施本方案外,还将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相关人员已兑现的超额利润激励所得予以追索扣回,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司成立超额利润激励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
成员: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业管理部,公司各职能部室为成员单位。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