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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认真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已于2022年12月17日任期届满,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ZHAO XIAOJIE先生、侯丹女士、陈文先生、林德教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已于2022年12月17日任期届满,董事会需进

行换届选举,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涛先生、何君女士、代明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何君女士、代明华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王涛先生虽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考试,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2022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负责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和之前公司上市审计服务过程中,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经详细审核查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我们一致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备审计独立性,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余克定、盛杰民、廖健宏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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