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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8

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2-085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64人;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9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309,837.89万元;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449家

审计客户所在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8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3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3次;9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4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何晶晶,201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7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9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8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千,2022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8年1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8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0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赖其寿,2015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100万元,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本年较2021年度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在查阅其所有的资格证照、诚信记录和相关信息后。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审计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因此,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的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的原则,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对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负责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服务和之前公司上市审计服务过程中,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经详细审核查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我们一致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具备审计独立性,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2022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文件。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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