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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核: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7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法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概述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8月18日裁定受理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莱山区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指定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和《关于公司重整被法院指定管理人并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

2022年11月28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0)及《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

2022年11月29日,莱山区法院作出(2022)鲁0613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

2022年12月23日,莱山区法院作出(2022)鲁0613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台海核电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23日,莱山区法院作出(2022)鲁0613破3号之二《民事裁

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台海核电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已经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股票转增、划转及提存、现金清偿及提存、重整费用支付及提存等事项,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所述情况属实,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化解债务危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重整完成后,公司将保持核装备制造的主营业务,充分利用重整投资人注入的流动资金与置入的优质资产,采取加强内部管控、降低成本费用等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公司生产经营,实现高效有序的经营状态,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的轨道。

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改善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2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经审计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其他工作安排

莱山区法院已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3、9.4.14条等相关规定,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重整程序导致的退市风险警示。该申请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将根据该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因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2.公司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且公司自2019年度至今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均为负值,触及《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5月6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3.根据《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9.3.7 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若公司2022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3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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