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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神戎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6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约定,我们作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事先提交我们审阅,已经得到我们的事先认可。

2、本次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补充报告的议案》和《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因拟减少的交易标的交易作价占原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的比例超过20%,根据相关规定,本次重组方案的调整构成重大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调整方案以及拟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方案使得本次交易对应的交易市盈率进一步降低,能够对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形成有力的保护,能够进一步促进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编制的《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修订后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更加详细的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以2022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标的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评估机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以2022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份所涉及的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补充报告》(鹏信资评报字〔2022〕第S152号)符合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重组报告书修订、补充协议签订、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补充报告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本行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侃仁:

李宗义:

罗 臻: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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