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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石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7

股票简称:萤石网络 股票代码:688475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EZVIZ Network Co.,Ltd.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2号楼B楼301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特别提示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萤石网络”、“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均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自2021年1月8日起的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83,773,53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4.8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2年12月13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7.23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603486.SH科沃斯3.50523.255181.9123.3725.16
688169.SH石头科技14.969712.7036266.6817.8120.99
688696.SH极米科技6.90716.1295187.6027.1630.61
601360.SH三六零0.12630.08516.8654.3380.58
605268.SH王力安防0.31020.283610.3633.4036.53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1691.HKJS环球生活0.84180.79358.4210.0010.61
1810.HK小米集团-W0.85070.399210.0511.8125.17
平均值25.4132.81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2年12月13日(T-3)。注1:2021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2年12月13日)总股本;注2:换算汇率为2022年12月13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港元对人民币0.89714元;注3:各项数据计算若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28.7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40.8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行业竞争加剧及市场集中度提升的风险

近年来,智能家居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华为、小米集团等大型科技公司利用自身在智能手机领域的规模优势和物联网云平台领域的技术优势,积极拓展智能家居产品品类,发展智能家居业务生态;各类智能家居产品的代表性企业对市场份额的竞争日益加剧,相关企业通过打造自有云平台探索增值服务、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产品性能、完善下游渠道提升品牌影响力等方式提高市场份额。

智能家居行业的重要发展趋势是单品之间互联互通,因此不同品牌、不同品类的产品之间将在物理上互联、在数据上互通,这需要智能家居的相关产品运营在同一物联网云平台之上。随着不同智能家居和物联网云平台企业产业链的延伸,智能家居行业有望从单品的竞争发展至平台和生态体系的竞争,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并将重点竞争物联网云平台的主导权和运营权。截至2022年6月末,萤石物联云平台接入IoT设备数超过1.82亿台,其中视频类IoT设备数量约1.5亿台,萤石物联云平台用户数量突破1亿名,月活跃用户近4,000万名,“萤石云视频”应用拥有行业内前两位的月度活

跃用户数量。发行人的物联网云平台已经建立了一定的规模体量,但对比华为、小米、涂鸦智能等竞争对手,在设备接入数量、产品类型丰富度等方面仍存在部分劣势。如果公司未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及时根据市场需求持续提升接入云平台的设备规模,完善智能家居产品的生态体系,丰富设备接入的品类,并持续推出高品质的产品及服务,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云平台服务的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风险

本公司通过萤石物联云平台为消费者用户或行业客户提供音视频数据处理及存储等服务,涉及系统安全、信息保护。物联网开放环境下存在软件漏洞、网络恶意攻击、电力供应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可能会因此导致公司出现系统故障、数据丢失、服务中断等后果。近年来,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监管重点,境内外多个国家、地区相继颁布一系列关于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行业标准,如若公司未能对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及时、有效应对,则公司可能存在因立法或监管政策的发展变化而引发数据合规等方面的潜在法律风险。同时,若未来公司相关内控制度未能有效运行或数据安全保障技术未能及时更新,无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造成了个人信息的泄露或不当使用、侵犯个人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等情形,将会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并可能受到有关部门调查、处罚或被个人信息主体投诉,甚至导致诉讼或仲裁等纠纷,从而对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当公司用户不当使用本公司产品或服务,发生侵犯个人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事件时,如主管部门认定公司在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时违反了国家与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需向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材料、商品的金额分别为183,163.63万元、34,669.51万元、26,202.16万元和8,775.99万元,占各期采购物料总额比例分别为99.57%、17.34%、

9.34%和9.63%;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劳务的金额分别为5,722.90万元、5,721.12万元、5,506.49万元和3,010.37万元。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金额分别为21,523.25万元、52,438.80万元、52,733.11万元和28,114.88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9.10%、

17.03%、12.44%和13.44%;公司使用的部分信息系统亦为海康威视的信息系统,公司已与海康威视签署了《系统授权使用协议》,明确约定授权使用信息系统期间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海康威视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保持较为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存在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若未来关联交易未能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或不能严格按照公允价格执行,或海康威视无法继续提供上述服务或商品,将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1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2〕2840号文,同意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56号文)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本公司A股股本为56,25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8,377.3538万股于2022年12月28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萤石网络”,证券代码为“688475”。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8日

(三)股票简称:萤石网络,扩位简称:萤石网络

(四)股票代码:688475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562,500,000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112,5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3,773,53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78,726,462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3,534,886股,其中,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获配股数为3,375,000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3.00%;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数为20,159,886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为17.92%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315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5,191,576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8.07%,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5.84%。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公司符合并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28.77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562,500,000股,上市时市值约为人民币161.83亿元,本公司2020年及2021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计算)分别为27,175.03万元以及39,661.6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本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angzhou EZVIZ Network 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4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海青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2号楼B楼301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2号楼B楼301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电器辅件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玩具制造;玩具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智能家庭网关制造;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日用电器修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批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公司致力于成为可信赖的智能家居服务商及物联网云平台提供商。面向智能家居场景下的消费者用户,提供以视觉交互为主的智能生活解决方案;面向行业客户,提供用于管理物联网设备的开放式云平台服务。

所属行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联系电话:0571-86612086

传真:0571-86939713

电子邮箱:IR@ezvizlife.com

董事会秘书:郭航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海康威视持有发行人60%的股份,系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截至2022年6月30日,海康威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3796106P
成立时间2001年11月30日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上市时间2010年5月28日
上市代码002415.SZ
营业期限2001年11月30日至长期
法定代表人陈宗年
注册资本943,320.8719万元
实收资本943,320.8719万元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Ⅱ、Ⅲ类射线装置生产;Ⅱ、Ⅲ类射线装置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除医疗自用的短半衰期放射性药物外);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销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制造;网络设备销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停车场服务;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环境保护监测;从事科技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除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学科类、语言类文化教育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海康威视系面向政府和大中型企业,以视频为核心的智能物联网解决方案和大数据服务的提供商,业务聚焦于综合安防、大数据服务和智慧业务,构建开放合作生态,为公共服务领域用户、企事业用户和中小企业用户提供服务,致力于构筑云边融合、物信融合、数智融合的智慧城市和数字化企业;海康威视的创新业务(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包括工业机器人、汽车电子、存储器、红外视觉设备、消防设备和术野设备等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中电海康持有海康威视36.08%的股份,系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中电海康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6073XD
成立时间2002年11月29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2002年11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陈宗年
注册资本66,000万元
实收资本66,000万元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爱橙街198号
股东构成电科集团持股100%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环保产品、网络产品、智能化产品、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生产及销售,商务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从事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芯片方案、存储计算、智能感知、智能控制、物联网系统平台和IoT应用生态的物联网产业

截至2022年6月30日,电科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电海康持有海康威视36.08%的股份,通过其下属中电五十二研究所持有海康威视1.92%的股份,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电科投资持有海康威视2.46%的股份,合计持有海康威视40.46%的股份,为海康威视实际控制人。电科集团通过海康威视间接控制发行人60%的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电科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9498G
成立时间2002年2月25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2002年2月25日至长期
法定代表人陈肇雄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000万元
注册地址/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股东构成国务院国资委持股100%
经营范围承担军事电子装备与系统集成、武器平台电子装备、军用软件和电子基础产品的研制、生产;国防电子信息基础设施与保障条件的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电子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民用电子信息软件、材料、元器件、整机和系统集成及相关共性技术的科研、开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实业投资;资产管理;从事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组织本行业内企业的出国(境)参、办展。(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从事国家重要电子信息系统的工程建设,以及装备、通信与电子设备、软件和关键元器件的研制生产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持股情况
1蒋海青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6月23日 -2024年6月22日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123.8875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956.92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2郭旭东董事2021年10月12日-2024年6月22日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10.7617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54.31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3金艳董事2021年6月23日 -2024年6月22日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1.0575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58.63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4浦世亮董事2021年6月23日 -2024年6月22日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1.125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64.12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5陈俊独立董事2021年6月23日 -2024年6月22日
6方刚独立董事2021年6月23日 -2024年6月22日

电科集团

中电海康电科投资中电五十二研究所

海康威视

萤石网络100%

100%100%100%

1.92%

1.92%36.08%2.46%

48%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持股情况
7葛伟军独立董事2022年1月10日 -2024年6月22日
8徐礼荣监事2021年6月23日 -2024年6月22日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29.2271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62.14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9杨颖监事2021年6月23日 -2024年6月22日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3.4654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21.19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10王丹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6月23日 -2024年6月22日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072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14.67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11金升阳副总经理2021年6月23日 -2024年6月22日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3.2354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138.01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12郭航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1年6月23日 -2024年6月22日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09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131.58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13李兴波副总经理2021年6月23日 -2024年6月22日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037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123.3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或通过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比例×海康威视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即27,000万股)上表披露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持股情况
1金静阳研发总监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018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54.49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2明 旭研发总监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017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562.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3李 凯产品总监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137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35.37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4李辅炳产品总监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059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52.87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5苏 辉研发总监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048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28.26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6陈冠兰产品总监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053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50.89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7郑建平产品总监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124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35.50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8葛迪锋研发总监未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0.024万股股份,通过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发行人27.765万股股份对应的权益

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股份和/或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或通过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间接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比例×海康威视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即27,000万股)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相关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1、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制度。同时,发行人充分考虑自身的发展阶段、行业情况,其部分员工参与了与公司现阶段发展情况相匹配的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海康威视跟投计划不同于员工持股计划,海康威视跟投计划通过青荷投资投资包括发行人在内的、海康威视旗下若干主要从事创新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业务子公司”),是海康威视结合国有控股企业的制度要求与自身创新业务发展的内在需要,在确保海康威视对创新业务子公司的控制力、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核心前提下,为激发核心员工对创新业务支持热情,拓展员工投资渠道而设立的投资机制。具体情况如下:

①跟投计划的设立和调整均履行了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程序

海康威视跟投计划的设立和调整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了决策程序,并获得了国务院国资委的确认。

②海康威视跟投计划的人员构成、权益流转及人员退出机制

根据现行有效的《核心员工跟投创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康威视跟投计划的参与对象为符合《核心员工跟投创新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海康威视及全资子公司、创新业务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参与对象名单及具体认购金额由跟投执委会制定方案,由持有人自愿认购后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核心员工参与跟投计划应当基于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通过跟投平台投资创新业务子公司并拥有相应创新业务子公司权益,并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参加跟投的核心员工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核心员工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跟投员工均以货币出资,并且已经足额缴纳出资款。

跟投员工通过信托计划、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间接拥有发行人的相关权益。根据《核心员工跟投创新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心员工之间不得买卖、赠送、出质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处置其持有的权益;不论何种原因(符合《核心员工跟投创新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及执委会同意的例外情况除外),一旦员工与公司或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该员工所持有的创新业务子公司权益不再保留,由工会委员会按事先约定的条

件退还其权益对应的价格,或由该员工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权益转让给公司指定的主体。因此,跟投计划已经建立健全跟投权益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等机制。

③持有人通过海康威视跟投计划享有萤石网络股份对应权益的情况截至2022年6月30日,持有人通过海康威视跟投计划享有萤石网络股份对应权益情况如下:

序号持有人分类持有跟投计划比例通过持有海康威视跟投计划份额享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权益比例
1萤石网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10.93%4.37%
2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员工13.81%5.53%
3海康威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8.32%7.33%
4海康威视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员工56.94%22.78%
合计100.00%40.00%

注1:持有跟投计划比例为持有人持有的跟投计划份额享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权益占跟投平台整体享有的发行人40%股份权益的比例。注2:萤石网络3名董事、2名监事同时在海康威视任职,其持有份额情况计入萤石网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份额总计中,未在海康威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企业员工所持有的份额中重复计入,该等董事和监事合计持有跟投计划比例为1.45%,享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权益比例为0.58%。注3:海康威视现任监事未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注4:上表中海康威视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员工和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员工中包含已离职但根据《跟投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继续持有跟投计划份额的员工,该等员工合计持有跟投计划比例2.72%、享有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权益比例为1.09%。

(二)限售安排

跟投平台青荷投资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为自嘉盈投资受让萤石网络40%股权之日(即2021年1月8日)起36个月。通过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萤石网络股份对应权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2021年1月8日青荷投资从嘉盈投资受让萤石网络40%股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萤石网络上市之前参与海康威

视跟投计划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权益,也不由萤石网络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权益。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450,000,000股。本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2,500,000股,全部为发行新股,占公司发行有总股本的20.0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海康威视270,000,00060.00270,000,00048.0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青荷投资180,000,00040.00180,000,00032.00自2021年1月8日起36个月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3,375,0000.60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其他战略投资者--20,159,8863.5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部分网下配售对象--5,191,5760.92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A股社会公众股东--83,773,53814.89-
总股本450,000,000100.00562,500,000100.00-

注:上表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海康威视270,000,00048.0000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青荷投资180,000,00032.0000自2021年1月8日起36个月
3国新投资有限公司10,427,5281.853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6,951,6851.235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3,375,0000.6000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6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1,737,9210.309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重庆数字经济投资有限公司1,042,7520.185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5260.0036无限售条件
9工银瑞信新兴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5260.0036无限售条件
10汇添富稳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5260.0036无限售条件
合计473,596,46484.1949——

八、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九、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

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如下:

战略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限售期限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10,427,5289.2712个月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6,951,6856.1812个月
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1,737,9211.5412个月
重庆数字经济投资有限公司1,042,7520.9312个月
合计20,159,88617.92

十、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3,375,000股

(四)获配金额:97,098,750.00元

(五)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3.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数为562,500,000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112,500,000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8.7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8.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2.6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5.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0.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5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1元(按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05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23,66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12,136.53万元。德勤华永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23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2)第00614号《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1,525.97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类型金额
1保荐及承销费用9,028.18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1,473.78万元
3律师费用400.00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14.15万元
5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109.86万元
合计11,525.97万元

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12,136.53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53,594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23,534,88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92%。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4,900,449.75万股,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111.40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8,897,000股)从网下回拨到网上。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总量计算。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4,647,0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7.70%,网上发行中签率约为0.05029538%。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4,072,946股,放弃认购数量574,054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4,318,114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2.30%。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64,318,114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74,054股,包销金额为16,515,533.58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0.65%,占发行数量的0.5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聘请德勤华永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德勤华永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2)第P07187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德勤华永对公司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德师报(阅)字(22)第R00073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合理预计2022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变动率
营业收入402,603.89-466,172.92423,793.57-5.00%至10.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042.77-36,958.4545,071.28-40.00%至-18.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796.97-32,522.5239,661.61-40.00%至-18.00%

结合宏观经济情况、行业发展态势、市场供需情况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预测等,公司预计2022年可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402,603.89万元至466,172.92万元,同比下降

5.00%至同比增长10.00%;预计2022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27,042.77万元至36,958.45万元,同比下降40.00%至18.00%;预计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23,796.97万元至32,522.52万元,同比下降

40.00%至18.00%。公司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收入增长预计不及预期;同时,公司维持销售费用和

研发费用等投入,使得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将有所下降。前述财务数据系公司初步预测的结果,不构成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10457000000773890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33050161812700003624
杭州萤石软件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3301040160022147170
杭州萤石软件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兴支行571915198010101
重庆萤石电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811080101140256198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萤石网络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萤石网络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因此,上市保荐机构同意保荐萤石网络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王健、黄雨灏

联系人:王健、黄雨灏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健: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688396,科创板)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688396,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黄雨灏:现任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21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直接控股股东海康威视、间接控股股东中电海康的承诺

“1、自萤石网络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萤石网络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上述股份”),也不提议由萤石网络回购上述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持有的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指萤石网络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萤石网络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萤石网络本次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萤石网络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并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持有的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向萤石网络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萤石网络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公司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电科集团的承诺

“一、本公司间接持有的萤石网络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所持萤石网络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除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权部门的要求而需进行股权划转、转让等导致本公司间接持有的萤石网络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外,本公司于萤石网络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中国电科已间接持有的萤石网络的股份,也不由萤石网络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萤石网络上市后6个月内如萤石网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萤石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萤石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则中国电科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若萤石网络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萤石网络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间接控制的萤石网络的股份。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萤石网络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三)持有萤石网络5%以上股份的股东青荷投资的承诺

“1、自本企业自杭州阡陌嘉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萤石网络40%股权之日(即2021年1月8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萤石网络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上述股份”),也不提议由萤石网络回购上述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有的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向萤石网络申报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萤石网络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本企业承诺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给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通过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持有萤石网络股份对应权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2021年1月8日青荷投资从嘉盈投资受让萤石网络40%股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萤石网络上市之前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权益,也不由萤石网络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权益。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参与海康威视跟投计划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权益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和/或股份对应的权益及其变动情况。

2、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根据海康威视跟投计划相关制度的规定本人可继续保留海康威视跟投计划相应份额的,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担任萤石网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进一步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海康威视、持有萤石网络5%以上股份的股东青荷投资的承诺“1、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和本公司/本企业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锁定事项。

2、减持方式: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减持所持萤石网络股份。

3、减持数量:如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萤石网络股份的,每年内减持所持萤石网络股份总数不超过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4、减持价格:如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萤石网络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萤石网络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若萤石网络自本次发行并上市至本公司减持前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公告:本公司/本企业在减持萤石网络股份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1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萤石网络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6、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所持萤石网络股份,本公司/本企业则自愿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发行人及其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海康威视的承诺“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稳定股价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①在本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价措施:(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分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3)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4)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发行人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a.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公司未按照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c.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要求: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发行人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a.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增持计划。

(2)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上述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以终止增持股份。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发行人新聘任的、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发行人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次发行及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程序的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上述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该等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相关责任主体将通过发行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上述承诺为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本承诺函中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四、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萤石网络的承诺

“1、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之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买卖公司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及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启动股票回购有关的程序,依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二)直接控股股东海康威视、间接控股股东中电海康的承诺

“l、萤石网络本次发行之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萤石网络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买卖萤石网络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

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

3、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萤石网络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萤石网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地位督促萤石网络依法回购及购回萤石网络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三)实际控制人电科集团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萤石网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萤石网络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萤石网络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承诺

(一)发行人萤石网络的承诺

“1、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

(二)直接控股股东海康威视、间接控股股东中电海康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萤石网络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萤石网络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萤石网络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股票。”

(三)实际控制人电科集团的承诺

电科集团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四、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之“(三)实际控制人电科集团的承诺”。

六、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萤石网络的承诺

“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将采取持续加强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并上市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巩固并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将大力推进技术研发,巩固并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符合行业相关政策,有利于公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和公司可持续发展。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将有助于公司实现规划发展目标,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实施,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股利分配的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努力提升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蓄发展活力

多年来,公司深耕物联云平台及智能家居领域,已锤炼出一支技术实力过硬的技术团队。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建立更为有效的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整体人力资源运作效率,吸纳引进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绩效,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依法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直接控股股东海康威视、间接控股股东中电海康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萤石网络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萤石网络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萤石网络的利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公司违反本公司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萤石网络或者萤石网络股东/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电科集团的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萤石网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在职务消费过程中本着节约原则行事,不奢侈、不铺张浪费;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颁布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萤石网络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萤石网络、直接控股股东海康威视、间接控股股东中电海康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公司/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电科集团的承诺

“若萤石网络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萤石网络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买卖萤石网络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萤石网络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

(三)萤石网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萤石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德勤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萤石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及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出具了萤石网络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2020年度、2019年度及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关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专项说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关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萤石网络于2021年6月30日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萤石网络截至2021年6月23日止、截至2020年6月19日止、截至2018年9月4日止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验资报告以及萤石网络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和截至2016年7月27日止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验资复核报告(德师报(核)字(21)第E00418号)(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萤石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及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出具了萤石网络2021年度、2020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关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专项说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关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萤石网络于2021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萤石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出具了萤石网络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期间、2021年度、2020年度及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关于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专项说明、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说明、关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萤石网络于2022年6月30日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萤石网络截至2021年6月23日止、截至2020年6月19日止、截至2018年9月4日止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验资报告以及萤石网络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和截至2016年7月27日止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验资复核报告(德师报(核)字(21)第E00418

号)(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瑞世联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情况的专项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本公司股东2名,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阡陌青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本公司股东均为真实持股,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除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5、本公司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杭州阡陌青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萤石网络的承诺

“1、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损失;

(4)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5)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6)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二)直接控股股东海康威视、间接控股股东中电海康的承诺

“1、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萤石网络其他股东/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萤石网络其他股东/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萤石网络其他股东/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损失;

(4)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三)实际控制人电科集团的承诺

“1、鉴于本公司间接持有萤石网络股份,如违反承诺擅自减持萤石网络股份,违规减持萤石网络股份所得归萤石网络所有,同时本公司间接持有的剩余萤石网络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萤石网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2、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履行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赔偿损失;

(4)本人若从萤石网络处领取薪酬,则同意萤石网络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萤石网络及其股东造成的损失。

(5)其他根据届时相关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出具的承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承诺将持续围绕消费者用户在智能家居场景下的需求,以公有云上的物联网云平台为基础,提供智能家居产品及服务。

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若本公司未来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海康威及其直接或控制的其他企业视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情形的业务或活动。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签署本承诺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在本公司作为海康威视控股子公司期间持续有效。”

2、直接控股股东海康威视的承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公司承诺将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范围内,经营搭载在公有云上的物联网云平台,提供智能家居产品及服务,并为行业客户提供开放式云平台服务的唯一主体。

2、针对本公司中小企业事业群的行业专用视频设备,为了避免其与萤石网络智能家居摄像机在智慧生活场景中潜在的用途重合,本公司将配合萤石网络逐步限制上述行业专用视频设备直接接入萤石物联云平台。本公司承诺将持续控制前述相关设备中直接接入萤石物联云平台的产品规模,保证其营业收入及毛利的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及毛利的比例保持在10%以下。

3、除上述情况之外,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在作为萤石网络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情形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亦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除萤石网络及其子公司外,下同)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情形的业务或活动。

4、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若萤石网络未来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萤石网络新的业务领域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情形的业务或活动。

5、本次分拆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任何商业机会若与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萤石网络,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款与条件优先提供予萤石网络,从而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萤石网络形成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萤石网络就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在本公司作为萤石网络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关于避免中小企业事业群行业专用视频设备业务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针对本公司中小企业事业群的行业专用视频设备,为了避免其与萤石网络智能家居摄像机在智慧生活场景中潜在的用途重合,本公司将配合萤石网络逐步限制上述行业专用视频设备直接接入萤石物联云平台。本公司承诺将持续控制前述相关设备中直接接入萤石物联云平台的产品规模,保证其营业收入及毛利的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及毛利的比例保持在10%以下。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萤石网络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3、间接控股股东中电海康的承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承诺将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范围内,从事为智能家居等相关行业提供用于管理物联网设备的开放式云平台服务,以及智能家居摄像机、智能入户、智能控制和智能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家居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唯一主体。

2、本公司在作为萤石网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亦将促使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除萤石网络及其子公司外,下同)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的业务或活动。

3、若萤石网络未来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萤石网络新的业务领域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的业务或活动。

4、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任何商业机会若与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萤石网络,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款与条件优先提供予萤石网络,从而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萤石网络形成同业竞争情况。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给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萤石网络就其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在本公司作为萤石网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关于解决鸿雁电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经国务院批复,2021年7月,中国普天整体并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集团”),成为电科集团全资子企业。电科集团于2021年8月将中国普天间接控股子公司鸿雁电器管理关系调整由中电海康统筹管理,于2021年10月同意将鸿雁电器52.77%股权无偿划转至中电海康,于2021年12月完成无偿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目前鸿雁电器为中电海康的控股子公司。

2、因鸿雁电器及其子公司从事智能家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萤石网络提供智能家居产品及服务的业务存在一定的类似。但鸿雁电器以智能面板为核心拓展智能家居产品及服务,与萤石网络以物联网云平台为基础提供智能家居摄像机、智能入户、智能控制和智能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家居产品及服务的模式存在区别,且鸿雁电器与萤石网络之间不存在非公平竞争、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3、对于鸿雁电器股权划转而产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将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加强对前述与萤石网络竞争业务的监督和协调,每半年定期向发行人提供鸿雁电器智能家居产品的营业收入、毛利等关键财务数据,保证发行人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定期监控,避免该等竞争业务对萤石网络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若每半年定期监控发现鸿雁电器智能家居产品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萤石网络该类业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超过10%,本公司承诺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业务调整、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在5年内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本公司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之一予以解决,具体的措施需履行必要的国有资产监管流程及各级股东的审议程序后予以选择并实施:

(1)业务调整:协调萤石网络与鸿雁电器调整业务边界,在不会影响萤石网络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不存在业务重合、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边界划分,双方就业务调整结果进行公告;

(2)资产重组/股权置换:若鸿雁电器就智能家居产业具备与萤石网络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的客观条件,在不会影响萤石网络中小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推动鸿雁电器就智能家居产业与萤石网络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置换,具体方式需履行必要的国有资产监管流程及各级股东的审议程序后予以确定;

(3)委托管理:若鸿雁电器智能家居产业不具备与萤石网络进行资产重组的客观条件,或可能影响萤石网络中小股东利益的,本公司将推动履行必要的国有资产监管流程及各级股东的审批程序,将鸿雁电器智能家居业务委托萤石网络管理。

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萤石网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4、实际控制人电科集团的承诺

“一、本公司作为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向中电海康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成员单位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国有股权管理,以实现国有资本的增值保值。本公司自身不参与具体业务,与萤石网络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萤石网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萤石网络主要经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业务。

三、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商业机会与萤石网络主要经营业务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如萤石网络拟争取该等商业机会的,本公

司将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管理,避免出现因为同业竞争损害萤石网络及其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本承诺函在萤石网络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公司作为萤石网络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致使萤石网络遭受或产生任何损失,在有关的损失金额确定后,本公司将在合理时限内予以全额赔偿。”

(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直接控股股东海康威视的承诺

“1、本公司将合法合规地审慎行使和履行作为萤石网络控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萤石网络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萤石网络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影响萤石网络的独立性。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除萤石网络及其子公司外,下同)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公允合理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萤石网络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向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不当利益或收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萤石网络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其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萤石网络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而给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萤石网络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

2、间接控股股东中电海康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除萤石网络及其子公司外,下同)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公允合理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萤石网络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向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不当利益或收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萤石网络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其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萤石网络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而给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萤石网络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3、实际控制人电科集团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单位(不包括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单位,下同)将尽可能避免与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拥有控制权的单位(以下合称为“萤石网络”)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常的商业条款)与萤石网络发生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单位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萤石网络的资金和资产,也不要求萤石网络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单位提供违规担保。

3、如果萤石网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单位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萤石网络章程履行审批程序,在萤石网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公司及/或本公司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就该等交易与萤石

网络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单位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萤石网络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萤石网络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单位将不会利用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萤石网络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单位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萤石网络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单位将不会向萤石网络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萤石网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在本公司作为萤石网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

4、持股5%以上的股东青荷投资的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除萤石网络及其子公司外,下同)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公允合理的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萤石网络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向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谋求超出该等交易以外的不当利益或收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萤石网络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其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萤石网络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而给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在本公司作为萤石网络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

(三)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直接控股股东海康威视、间接控股股东中电海康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包括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不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的情况。

2、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规定,避免与萤石网络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也不要求萤石网络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3、本公司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导致萤石网络或萤石网络股东/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萤石网络或萤石网络股东/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2、实际控制人电科集团的承诺

电科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具体情况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十一、其他承诺事项”之“(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之“3、实际控制人电科集团的承诺”。

(四)海康威视关于系统独立性的承诺

“1、未经萤石网络(包括萤石网络控制的企业,下同)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相关人员(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员工、聘请的外包服务人员及顾问等非正式员工人员,下同)将无权通过授权系统对萤石网络相关财务、业务数据、信息、工作流程进行查看或修改;也不得因经萤石网络同意后的查看或修改行为,对萤石网络生产经营及其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已与萤石网络使用的授权系统进行有效隔离,并保证萤石网络持续独立使用相关授权系统。

2、在本公司控股萤石网络期间,除与萤石网络协商一致外,本公司不会亦无权提前终止对萤石网络的系统授权。

3、本公司对萤石网络使用本公司系统所产生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并将督促本公司相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及萤石网络的系统操作流程。

4、在萤石网络使用授权系统期间,本公司未通过该等授权系统干涉萤石网络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未影响萤石网络的独立性。”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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