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基于整体发展战略做出以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交易价格公允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家伟、王天广、潘同文、邓磊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