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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农: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6

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证券代码:831855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DANAU INDUSTRIES CO., LTD.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下云村)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持股事项承诺

1、王靖、应云琴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于本人所有,不存在以委托、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4、本人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

5、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本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6、本人承诺按照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披露了本人的全部关联方及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之间的全部关联交易。

7、本人仅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及发行人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发行人行使股东权利,绝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侵犯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

8、在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资料复印件、确认函及说明函、口头证言等)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有关资料和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9、如本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责任。”

2、利欧股份、大农机械做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于本企业所有,不存在以委托、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2、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4、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本企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6、本企业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了本企业的全部关联方及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之间的全部关联交易。

7、在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资料复印件、确认函及说明函、口头证言等)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有关资料和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8、如本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企业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责任。”

3、添赢中和做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于本企业所有,不存在以委托、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2、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4、本企业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

5、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本企业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6、本企业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了本企业的全部关联方及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之间的全部关联交易。

7、在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资料复印件、确认函及说明函、口头证言等)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有关资料和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8、如本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企业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责任。”

4、定增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于本人所有,不存在以委托、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4、本人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

5、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本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6、本人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了本人的全部关联方及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之间的全部关联交易。

7、在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资料复印件、确认函及说明函、口头证言等)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有关资料和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8、如本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责任。”

(二)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王靖做出如下承诺:

“1、自浙江大农召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本人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北交所上市期间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浙江大农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浙江大农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江大农回购该等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浙江大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浙江大农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浙江大农的股份。

4、本人在浙江大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5、浙江大农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本人持有的浙江大农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7、自浙江大农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浙江大农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8、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9、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应云琴做出如下承诺:

“1、自浙江大农召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本人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北交所上市期间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浙江大农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浙江大农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江大农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浙江大农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持有的浙江大农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5、自浙江大农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浙江大农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大农机械做出如下承诺:

“1、自浙江大农召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北交所上市期间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浙江大农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浙江大农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江大农回购该等股份。

3、自浙江大农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浙江大农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利欧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1、自浙江大农召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北交所上市期间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浙江大农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浙江大农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江大农回购该等股份。

3、自浙江大农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浙江大农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自浙江大农召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本人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北交所上市期间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浙江大农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浙江大农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浙江大农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前述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浙江大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浙江大农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浙江大农的股份。

4、本人在浙江大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5、浙江大农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本人持有的浙江大农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7、自浙江大农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浙江大农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8、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9、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利欧股份、大农机械做出如下承诺:

“一、持股及减持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若本承诺人通过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同时,本承诺人承诺减持将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原因;

2、承诺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由发行人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2、王靖、应云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一、持股及减持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若本承诺人通过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同时,本承诺人承诺减持将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由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原因;

2、承诺人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由发行人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四)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

1、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王靖、应云琴做出如下承诺: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或由本企业/本人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

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购回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我们承诺并保证浙江大农为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浙江大农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承诺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二)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达成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最近一次或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两者孰高)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不高于其最近一次或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两者孰高)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30%;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本次发行价格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

(4)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本次发行价格”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3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本次发行价格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其在该次增持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该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12个月内,也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

(4)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

(二)停止条件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停止执行:

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相关主体已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实施完毕;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之日

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3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1)单次决议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2)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50%;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股份回购措施启动日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1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

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最近一次或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最近一次或前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4)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5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1)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2)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其在该次增持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该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12个月内,也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4)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机制

1、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

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六)关于约束措施承诺

1、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发行人作出的承诺及制订的相应约束措施,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遗漏、误解及虚假陈述,也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显失公平情形,亦不存在有违公序良俗之情形。发行人就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有义务督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并信守承诺,不得侵害公司、公司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及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如本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和义务,或不接受相应约束措施,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王靖、应云琴做出如下承诺:

“如违反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利欧股份、大农机械、添赢中和、定增股东做出如下承诺:

“如违反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

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的监管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如违反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七)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王靖、鲍先启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本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6)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7)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8)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9)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本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4、本人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了本人的全部关联方及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之间的全部关联交易。

5、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相关的业务(相关业务指相同、类似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业务)。

6、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在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中不拥有任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无任何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

7、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本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截至目前,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8、在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资料复印件、确认函及说明函、口头证言等)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有关资料和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上述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责任。”

2、张旭波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本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5)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6)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7)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8)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9)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3.本人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了本人的全部关联方及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之间的全部关联交易。4.本人任职的利欧股份的二级子公司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曾在报告期内从事少量高压清洗机的生产、销售及高压柱塞泵的销售业务,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之外,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相关的业务(相关业务指相同、类似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业务)。

5.本人在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欧股份”)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并持有利欧股份0.11%的股权,报告期内利欧股份及其控制的利欧集团浙江泵业有限公司、利欧集团湖南泵业有限公司、浙江利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利欧环境科技有限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输送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在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中不拥有任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无任何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6.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本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截至目前,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7.在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资料复印件、确认函及说明函、口头证言等)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有关资料和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上述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责任。”

3、张伟民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本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5)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6)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7)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8)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9)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本人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了本人的全部关联方及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之间的全部关联交易。

4.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相关的业务(相关业务指相同、类似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业务)。

5.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在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中不拥有任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无任何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

6.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本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截至目前,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7.在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资料复印件、确认函及说明函、口头证言等)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有关资料和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上述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责任。”

4、柴斌锋、王洪阳、孙民杰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本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5)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6)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7)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8)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9)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3.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以下影响独立性的情形:(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未在超过5家(含5家)上市公司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5.本人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了本人的全部关联方及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之间的全部关联交易。6.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相关的业务(相关业务指相同、类似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业务)。7.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在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中不拥有任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无任何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8.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本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截至目前,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9.在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资料复印件、确认函及说明函、口头证言等)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有关资料和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10.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上述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责任。”

5、陈亨建、陈允奎、马加送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监事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本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5)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6)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7)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8)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9)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本人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了本人的全部关联方及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之间的全部关联交易。

4.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相关的业务(相关业务指相同、类似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业务)。

5.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在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中不拥有任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无任何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

6.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本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截至目前,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7.在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资料复印件、确认函及说明函、口头证言等)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有关资料和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上述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责任。”

6、史良贵、周全兵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本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6)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7)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8)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9)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本人未在公司股东单位、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4.本人承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了本人的全部关联方及该等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之间的全部关联交易。5.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相关的业务(相关业务指相同、类似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业务)。

6.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在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中不拥有任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无任何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输送利益的情形。

7.自2019年1月1日至今,本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截至目前,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8.在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本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资料、资料正本、资料副本、资料复印件、确认函及说明函、口头证言等)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有关资料和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上述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人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责任。”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王靖、应云琴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浙江大农及其控制的企业目

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浙江大农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浙江大农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浙江大农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浙江大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浙江大农的实际损失。”

2、大农机械、利欧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本企业持有浙江大农股份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浙江大农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浙江大农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入任何与浙江大农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浙江大农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3、利欧浙泵做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大农股份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浙江大农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浙江大农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入任何与浙江大农及其下属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浙江大农及其下属子公司造成的损失。”

(九)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1、王靖、应云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浙江大农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在作为浙江大农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浙江大农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人将严格遵守浙江大农《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浙江大农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浙江大农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利欧股份、大农机械做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浙江大农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在作为浙江大农关联方期间,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浙江大农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浙江大农《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浙江大农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浙江大农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浙江大农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浙江大农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承诺

1、王靖、应云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占用浙江大农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浙江大农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浙江大农及其控股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浙江大农及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3)如果日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与浙江大农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浙江大农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上述承诺,与浙江大农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浙江大农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大农机械、利欧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存在占用浙江大农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浙江大农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浙江大农及其控股子公司之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浙江大农及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3)如果日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与浙江大农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浙江大农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由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与浙江大农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任何资金往来而使得浙江大农或其子公司受到处罚的,由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1)加强市场开拓力度,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清洗机械及配件和泵类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积累了丰富的业务运作经验,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未来,公司将继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业务覆盖范围,不断开拓市场,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将进

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早日达到预期目标,实现预期效益。(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了制度性安排,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2、王靖、应云琴做出如下承诺:

“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如适用)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十二)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宜承诺

王靖、应云琴做出如下承诺:

“如因公司欠缴少缴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项及相关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因政策调整,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出现需要补缴之情形,本人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连带责任,且在承担后不向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三)关于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承诺

利欧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谋求获得发行人控制权;本企业承诺除发行人配股、派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外,本企业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主动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以达到取得发行人控制权之目的,不会以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或与其他方共同谋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做出损害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的任何其他行为。本承诺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构成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本承诺有虚假内容,本企业愿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十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潜在争议或纠纷。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的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保证前述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五)关于公司治理及防范利益冲突事项的承诺

利欧股份利做出如下承诺:

“1、虽然本企业对浙江大农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决议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或在浙江大农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存在具有一票否决权的可能,但本企业拥有一票否决权的目的在于保护本企业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过往未实际行使一票否决权。

2、本企业承诺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浙江大农及其他股东利益。”

(十六)关于自愿限售承诺函

王靖、应云琴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就浙江大农股票上市后股份自愿限售承诺如下:1、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述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七)关于放弃浙江大农股东大会涉及的特别决议事项相关议案的部分表决权的承诺函

利欧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若本企业出席的浙江大农股东大会涉及审议特别决议事项相关议案时,则利欧股份在审议该等特别决议事项相关议案时将无条件放弃本企业持有的部分股份(即12,600,000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本承诺函自浙江大农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在王靖、应云琴家庭合计控制的浙江大农股份及对应表决权均超过其他任何单一股东,且利欧股份持有的浙江大农股份数不低于12,600,000股的期间内均一直有效。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上述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十八)关于一致行动事项承诺

应云琴做出如下承诺:

“本人作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农”或“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1、本人同意并确认就发行人相关事项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包括委托或接受委托行使股东权利时),包括但不限于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之前与王靖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本人作出与王靖一致的意见;若本人与王靖沟通协商后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本人同意以王靖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将在审议股东大会相关议案时保证本人并促使大农机械与王靖行使一致的表决意见。

2、若本人将来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应就发行人相关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包括委托或接受委托行使董事权利时)与王靖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本人作出与王靖一致的意见;若本人与王靖沟通协商后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本人同意以王靖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并保证本人在审议董事会相关议案时与王靖行使一致的表决意见。

3、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内均一直有效。”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

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9788号、天健审〔2022〕9938号、天健审〔2021〕3148号、天健审〔2020〕290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789号、天健审〔2022〕939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941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东亚前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承诺如下: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承诺

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我们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7.5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海外销售市场风险

公司产品对外出口至美国、日本、加拿大、英国、厄瓜多尔、澳大利亚、印度和南非等国家和地区。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分别为16,070.03万元、17,764.66万元、21,236.02万元和9,259.77万元,占比分别为

71.36%、71.79%、74.48%和76.47%。2022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较上年同期外销收入下降1,474.47万元,降幅为13.74%,主要原因系来源于美国市场的订单有所下降。近年来,在国际市场开拓过程中,公司依靠产品的性价比优势,与世界大型的高压清洗机相关产品制造商、贸易商及零售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目前,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形势复杂多变,公司海外市场的政治及经济环境、法律环境、贸易产业政策及国际贸易整体环境的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产品主要销售国家及地区的经济环境、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可能导致公司外销收入下滑。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铜棒、铝合金、动力设备和金属零件等,报告期内,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0.54%、77.50%、80.08%和

79.34%。由于原材料成本在公司产品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因此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的营业成本,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影响。

2022年1-6月,公司铜棒平均采购价格为44.47元/KG,较2021年度40.24元/KG有所上升;铝合金平均采购价格为17.79元/KG,较2021年度17.84元/KG基本一致;动力设备平均采购价格为779.27元/台,较2021年度677.33元/台有所上升;2022年1-6月,公司销售模式与2021年基本一致。在此背景下,2022年1-6月,公司综合毛利率32.27%,较2021年度32.99%略有下降,主要系公司采购成本变化与产品销售价格变化的传导时间存在一定滞后性所致。若后续原材料价格继续上升且公司无法及时向下游传导,则毛利率存在进一步下滑的可能。

假定公司保持产品销售价格及其他因素不变,原材料价格波动10%、20%和30%,对2021年营业成本及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营业成本 变动金额营业成本 变动幅度利润总额 变动金额利润总额 变动幅度
铜棒10%363.331.90%-363.33-7.30%
20%726.653.80%-726.65-14.61%
30%1,089.985.70%-1,089.98-21.91%
-10%-363.33-1.90%363.337.30%
-20%-726.65-3.80%726.6514.61%
-30%-1,089.98-5.70%1,089.9821.91%
铝合金10%115.760.61%-115.76-2.33%
20%231.521.21%-231.52-4.65%
30%347.281.82%-347.28-6.98%
-10%-115.76-0.61%115.762.33%
-20%-231.52-1.21%231.524.65%
-30%-347.28-1.82%347.286.98%
动力设备10%280.621.47%-280.62-5.64%
20%561.242.93%-561.24-11.28%
30%841.864.40%-841.86-16.93%
-10%-280.62-1.47%280.625.64%
-20%-561.24-2.93%561.2411.28%
-30%-841.86-4.40%841.8616.93%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及占比较大,境外客户主要以美元结算。汇率受到国际政治、经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幅度较大,对公司出口产品的盈利能力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因汇率波动形成的汇兑损失分别为-64.76万元、552.75万元、142.44万元和-343.26万元。如美元兑人民币在原有的汇率基础上贬值3%,2019-2022年1-6月的营业收入将分别下滑2.10%、2.13%、2.19%和2.22%,净利润将分别下滑10.28%、12.34%、14.00%和11.34%。若人民币汇率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存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4、新冠疫情带来的经营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全球范围内多数国家和地

区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新冠疫情发展尚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国内疫情发生不利变化或境外疫情持续蔓延并出现进一步发展,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另外受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国际物流运力呈现出紧张状态,若未来国际物流运力紧张情况不能得到缓解,将对公司海外出货速度造成一定影响。

5、市场份额被同行业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

随着高压清洗机相关产品不断更新迭代,市场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也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无法及时跟上客户要求的高压清洗机制造商将逐步被淘汰。现阶段,发行人市场占有率不高,销售额较小,如果发行人未能对技术和产能进行持续升级,则可能因市场竞争逐渐加剧而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甚至被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6、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3,093.84万元、25,229.50万元、29,281.12万元和12,660.67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8.00%、37.07%、32.99%和32.63%,净利润分别为3,634.51万元、3,258.97万元、4,413.05万元和2,329.04万元。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12,660.6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4.48%,综合毛利率

32.63%,较上年同期下滑0.36个百分点,2022年上半年净利润为2,329.0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09%。2022年1-9月,经审阅公司营业收入18,072.82万元,同比下降13.14%,净利润3,388.56万元,同比下降3.53%。若未来出现宏观经济不景气、市场竞争加剧、疫情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和汇率波动等情形,公司将面临业绩下滑的风险。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境外在手订单较上年同期下降30.39%,其中发往北美地区在手订单同比下降60.98%,北美以外地区下降3.03%。假定汇率、产品结构、毛利率等因素均保持不变,若2022年7-12月北美地区销售收入同比下降30%和60%对2022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营业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下降30%下降60%
2022年7-12月北美地区收入变动金额-1,675.57-3,351.15
测算2022年北美地区收入8,104.206,428.63
2021年北美地区收入12,202.8712,202.87
2022年北美收入变动幅度-33.59%-47.32%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幅度-14.37%-20.25%
测算2022年营业利润4,340.973,814.22
营业利润变动幅度-12.02%-22.70%
测算2022年净利润3,851.313,383.98
净利润变动幅度-12.73%-23.32%

注:测算营业利润时,假设2022年7-12月期间费用与上年同期保持不变;测算净利润时,假设营业外收入支出为零,且按2021年度所得税/利润总额之比11.28%测算2022年度所得税费用若北美地区的经济环境持续不景气、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来自北美地区的销售收入大幅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7、公司2021年第一大客户SGY公司(香港)销售下滑风险

SGY公司为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公司对SGY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626.13万元、4,667.69万元、4,922.11万元和1,881.15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0.03%、18.50%、16.81%和

14.86%。2022年1-6月,公司对第一大客户SGY公司营业收入金额同比下降

43.41%。

SGY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美国劳氏公司,受美国经济环境不景气、客户消化前期库存等因素的影响,2022年1-6月,SGY公司下单金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68.14%,若相关不利因素持续,可能导致公司来自北美地区的销售收入大幅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1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2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80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浙江大农”,股票代码为“83185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9日

(三)证券简称:浙江大农

(四)证券代码:83185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4,733,33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7,535,83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683,33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1,485,83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260,78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0,260,78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4,472,54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7,275,04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934,167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802,499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7.50元/股,公司现有股本为56,050,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总股本为74,733,333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值为5.60亿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天健审〔2021〕3148号”和“天健审〔2022〕9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35,855,743.99元和38,718,731.67元(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2020年度、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15%、11.30%(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

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DANAU INDUSTRIES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56,050,000元
法定代表人王靖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7年12月2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14年7月11日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下云村
经营范围泵、清洗机及配件、喷雾机、喷射部件、清洗设备、机械化农业及园艺机具、塑料制品制造;高技术陶瓷喷涂制品制造、加工;清洁车辆、清洗设备及喷射部件销售;自动化清洁除尘系统设计、高压及超高压水射流技术设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主营业务高压清洗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318056
电话0576-82647866
传真0576-82646000
互联网网址http://www.danau.cn
电子邮箱security@danau.cn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史良贵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576-8264786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靖、应云琴。本次发行前,王靖、应云琴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15.74%、5.27%股份,通过持有大农机械100%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28.74%股份,两人共同控制发行人49.74%股份。本次发行后,王靖、应云琴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11.80%、3.95%股份,通过

持有大农机械100%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21.55%股份,两人共同控制发行人37.31%股份。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王靖、应云琴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11.38%、

3.81%股份,通过持有大农机械100%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20.77%股份,两人共同控制发行人35.96%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王靖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6年12月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8612******,本科学历(结业)。2010年1月至2014年3月,任利欧股份产品经理;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任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6年9月至2019年4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任浙江大农管道疏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3年12月至今,任浙江大农机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1年12月至2019年11月,任浙江大农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19年11月至今,任浙江大农机械有限公司监事。

应云琴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3月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3******,高中学历。2007年12月至2014年7月,任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14年7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兼董事长助理;2020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助理兼总经办主任;2002年12月至2019年11月,任浙江大农机械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11月至今,任浙江大农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姓名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王靖直接持有8,821,950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间接持有8,053,500
2鲍先启直接持有300,000董事、总工程师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3张伟民直接持有250,000董事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序号姓名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4陈亨建直接持有80,030监事会主席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5周全兵直接持有100,000财务负责人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6史良贵直接持有80,000董事会秘书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7张旭波间接持有27,797董事2020年9月至2023年9月
8孙民杰--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
9王洪阳--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
10柴斌锋--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
11陈允奎--监事2022年3月至2023年9月
12马加送--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12月至2023年9月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
一、限售流通股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503,05143.7224,503,05132.7924,503,05131.60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浙江大农机械有限公司16,107,00028.7416,107,00021.5516,107,00020.77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王靖8,821,95015.748,821,95011.808,821,95011.38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
4、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述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应云琴2,952,9505.272,952,9503.952,952,9503.81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发生实际控制人之一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述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鲍先启300,0000.54300,0000.40300,0000.39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董事、总工程师
张伟民250,0000.45250,0000.33250,0000.32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董事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
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周全兵100,0000.18100,0000.13100,0000.13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财务负责人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
陈亨建80,0300.1480,0300.1180,0300.10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监事会主席
史良贵80,0000.1480,0000.1180,0000.10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董事会秘书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彭宗元51,0000.0951,0000.0751,0000.072023年5月注1
蔡平初34,0000.0634,0000.0534,0000.042023年5月注1
颜丹萍34,0000.0634,0000.0534,0000.042023年5月注1
肖玉林34,0000.0634,0000.0534,0000.042023年5月注1
陈全文27,2000.0527,2000.0427,2000.042023年5月注1
陆贺27,2000.0527,2000.0427,2000.042023年5月注1
郑敏27,2000.0527,2000.0427,2000.042023年5月注1
尤良27,2000.0527,2000.0427,2000.042023年5月注1
戴珍侦27,2000.0527,2000.0427,2000.042023年5月注1
吴素华27,2000.0527,2000.0427,2000.042023年5月注1
朱婷27,2000.0527,2000.0427,2000.042023年5月注1
股东 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数量 (股)占比 (%)
台州沃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沃源创耀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34,1671.251,736,6662.24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浙加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2.58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53,538,38195.5254,472,54872.8957,275,04773.87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2,511,6194.4820,260,78527.1120,260,78526.13
合计56,050,000100.0074,733,333100.0077,535,832100.00

注1:2020年5月参与公司定向发行,根据自愿限售约定按三年分批解除限售,2023年5月为最后一批注2:上表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战略投资者持股数量未考虑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503,05132.79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2浙江大农机械有限公司16,107,00021.55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王靖8,821,95011.80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述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应云琴2,952,9503.95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述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锦绣太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添赢中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90,0002.40无限售
6台州沃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沃源创耀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34,1671.25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7鲍先启300,0000.40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8张伟民250,0000.33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9彭宗元150,0000.20其中9.9万股非限售、5.1万股限售
10周全兵100,0000.13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11蔡平初100,0000.13其中6.6万股非限售、3.4万股限售
合计56,009,11874.95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上表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战略投资者持股数量未考虑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注3:彭宗元、蔡平初为公司员工,于2020年参与公司定向发行,分别认购15万股和10万股股份,根据自愿限售约定按三年分批解除限售。

注4:序号10、11号的股东周全兵、蔡平初持股数相同,按持股数计算为并列第10大股东。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503,05131.60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2浙江大农机械有限公司16,107,00020.77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王靖8,821,95011.38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述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应云琴2,952,9503.81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4、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述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浙加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2.58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6锦绣太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添赢中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90,0002.31无限售
7台州沃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沃源创耀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736,6662.24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8鲍先启300,0000.39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9张伟民250,0000.32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10彭宗元150,0000.19其中9.9万股非限售、5.1万股限售
合计58,611,61775.59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注3:彭宗元为公司员工,于2020年参与公司定向发行,认购15万股股份,根据自愿限售约定按三年分批解除限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868.3333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148.5832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7.5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9.5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2.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0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3.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52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50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62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65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124,997.5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健验〔2022〕729号《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2年12月22日,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124,997.5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5,801,886.7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323,110.71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1,580.19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589.6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132.08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273.58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83.0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3、律师费:155.66万元;

4、发行手续费及其他:18.8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8.90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若有金额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2,432.3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524.7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东亚前海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12月19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80.2499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774.9166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148.5832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7,753.5832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东亚前海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街支行201000322951559高压柱塞泵及泵组系统产品扩产项目高压柱塞泵及泵组系统产品扩产项目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19921301049999996补充流动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应用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欣、冯卫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洪
保荐代表人刘欣、冯卫平
项目协办人胡晓初
项目其他成员叶青
联系电话021-38175631
传真021-3817558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第23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亚前海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年【】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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