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子公司正邦养殖及关联方的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正邦养殖及关联方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根据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及关联方被申请实质合并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211),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养殖”)管理人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提出对正邦养殖与公司下属子公司红安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大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广西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崇左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乐山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江油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江西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内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9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的申请,南昌中院决定召开听证会。
南昌中院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实质合并重整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及部分债权人代表参加了听证。2022年12月20日,南昌中院裁定9家子公司与正邦养殖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实质合并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219)。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2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正邦养殖管理人的通知,获悉其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10月27日,本院根据文杰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22年10月28日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12月20日,本院根据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裁定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江西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崇左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红安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大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四川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内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乐山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及江油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江西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崇左正邦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红安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大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四川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内江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乐山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及江油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郑建军、魏忠、叶芳、杨斌、叶子祥、毛雯茹、王学军、王成杰、张文慧、郑新法、万敏,郑建军、魏忠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正邦养殖及关联方的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破产重整进程及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正邦养殖及关联方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破产重整进程,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根据破产重整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及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