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确保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其中公司本部申请不超过3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贷、中期流贷、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融资租赁、保理、保函、押汇、出口代付等业务。
我们认为,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满足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当前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配套资金,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二、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担保涉及关联方担保,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3年度对外担保事项主要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等需求,促进各子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公司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韶关市曲江长青环保热电有限公司(2022年11月7日起更名为“韶关市曲江日昇热力有限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属2022年9月公司对外出售该公司100%股权后的遗留业务所致,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担保方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且相关交易对手方已出具反担保函,承诺就上述贷款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连带承担公司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及关联方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及
遗留业务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不用支付任何担保费用。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该等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三、关于2023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核查,我们发现公司2022年1-11月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在查阅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后,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1)部分与关联人开展的遗留业务实际发生金额少于预计发生金额,主要由于客户受客观原因影响暂未按此前与公司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下达采购计划,2022年度仅发生少量采购。
(2)“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类交易为2022年9月公司对外出售曲江热力100%股权后,因曲江热力原有工商银行贷款涉及公司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方变更无法在曲江热力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导致在贷款担保人变更手续完成前公司与曲江热力发生关联担保。(3)以上数据为2022年1-11月实际发生金额,2022年度尚未结束,相关交易仍在持续。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遗留业务的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为参照市场价格,因遗留业务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按出售相关子公司股权后与遗留业务相关的交易协议价格,不存在价格溢价或价格折扣的现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议案的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该等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2023年度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四、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有关要求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现状以及未来发展需要,能够使公司财务报告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