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李剑峰先生于 2022 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16号),因公司董事李剑峰先生涉嫌短线交易“金陵体育”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剑峰先生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72)近日,公司接到李剑峰先生告知,获悉其于2022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
苏证监罚字〔2022〕10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李剑峰,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或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自2017年5月至今担任金陵体育副董事长、董事。李佳系李剑峰女儿,李春荣系李剑峰父亲,施美华系李剑峰母亲。
2020年5月26日、27日李佳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205,600股;2020年12月22日施美华长城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金陵体育”40,000股;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李剑峰、李春荣、施美华按照前期公司发布的减持股份计划公告,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多次卖出公司股票,上述三人广发证券账户累
计卖出“金陵体育”6,420,404股;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19日,李佳将前期长城证券信用账户买入的“金陵体育”卖出,累计卖出“金陵体育”数量205,600股。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李剑峰、李佳、施美华、李春荣多次买卖“金陵体育”,区间内违规成交股数为245,600股,违规交易金额为7,174,006.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金陵体育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李剑峰作为金陵体育持股5%以上的股东、副董事长、董事,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其本人、其女李佳、其母施美华、其父李春荣多次买卖“金陵体育”股票的行为,导致李剑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我局拟决定:对李剑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国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上述拟处罚决定仅涉及李剑峰先生个人,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2〕10号)。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