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利通电子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通电子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23号)核准,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14名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17.3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9,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1,304,249.42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2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79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相关规则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2022年1月2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莞奕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华雷斯利通电子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2022年5月26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并于2022年6月13日召开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墨西哥蒂华纳
年产300万件大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和“墨西哥华雷斯年产300万件大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华雷斯利通电子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余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变。截至2022年12月16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1103028829201183666 | 608.42 | 奕铭5条大屏幕液晶电视结构件智能化(自动化)生产线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徐舍支行 | 32050161624800000446 | 11,225.15 | 墨西哥蒂华纳年产300万件大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408470100100328083 | 5,030.60 | 墨西哥华雷斯年产300万件大屏幕液晶电视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 |
合计 | 16,864.17 | - |
三、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徐舍支行专项账户(32050161624800000446)予以销户,并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徐舍支行专项账户(32050161624800000446)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利通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利通电子(墨西哥)有限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具体事项。
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公司其它募集资金专户不变。
四、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实际使用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利通电子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溪寻 张 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