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阿拉木图亚村51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宁生物”、“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为5.0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川宁生物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C27)”。截至2022年12月12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6.51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2022年12月12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日收盘价(2022年12月12日,元/股) | 2021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1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1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倍) | 2021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倍) |
600420.SH | 国药现代 | 10.05 | 0.5533 | 0.4841 | 18.16 | 20.76 |
600380.SH | 健康元 | 12.25 | 0.6892 | 0.6355 | 17.77 | 19.28 |
03933.HK | 联邦制药 | 4.55 | 0.5438 | 0.5255 | 8.37 | 8.66 |
01093.HK | 石药集团 | 7.66 | 0.4697 | 0.4354 | 16.31 | 17.59 |
300497.SZ | 富祥药业 | 14.20 | 0.0888 | 0.1935 | 159.91 | 73.39 |
平均值 | 17.97 | 20.02 |
资料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2年12月12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注3:联邦制药、石药集团均为港股上市公司,收盘价原始货币为港元,换算汇率为2022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港元对人民币0.89341元;
注4:静态市盈率均值计算剔除了异常值(富祥药业)和港股上市公司(联邦制药、石药集团)。
本次发行价格5.00元/股对应的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99.8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2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可比公司2021年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公司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
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2,222,8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209,207,795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4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实际募集资金高于拟募集资金的相关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2,168.31万元,超出拟募集资金额60,000.00万元的幅度约为70.28%。若后续出现市场环境发生显著变化、行业竞争程度显著加剧以及市场营销乏力跟不上行业发展步伐等情况,公司可能无法合理且有效地将超募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上,其资金使用效率可能受到较大不利影响。
(五)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相关风险
公司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10%、
4.83%和3.83%。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建设周期,项目完全达产前净利润增长幅度与净资产增长幅度难以匹配,因此公司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行业产业政策风险
我国已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成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并在医院限制使用量。2015年8月27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的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管措施的出台整体有利于规范抗生素合理用药,限制医院滥用抗生素。抗菌药物行业政策实施以来,已经对终端用量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未来行业政策如果进一步调整,可能对公司抗生素中间体的生产、销售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现行有效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将新建青霉素G钾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生产装置等项目列为限制类产业,公司主要产品包含青霉素G钾盐及6-APA。公司募投项目建设不涉及新建限制类项目,但未来国家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可能对公司生产造成潜在不利影响。
因此,如果未来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出现不利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抗生素中间体行业受市场需求、下游原料药行业、环保政策、市场竞争格局等因素影响较大。2016年以来,公司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如下图:
注:数据来源:wind。一方面,国内限制抗菌类药物使用力度不断升级,抗生素中间体市场需求增速有所放缓,但随着我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逐步实施,又推动了抗生素领域药品需求的增长,因此抗生素中间体行业产品市场需求和价格呈波动态势;另一方面,环保政策的调整变化造成行业内部分抗生素中间体生产厂商长期处于停产与复产的交替状态,市场供给量的不稳定造成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报告期内,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314,343.34万元、364,941.16万元、323,201.46万元和198,386.32万元,实现净利润9,021.55万元、22,900.40万元、11,134.71万元和23,715.25万元,受市场供给及价格、下游原料药行业、环保政策、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波动性,若公司的主要产品的价格未来仍存在一定波动,将使得公司销售收入存在大幅波动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2013年经伊宁市国家税务局边境贸易合作区分局批准备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公司依法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根据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规定,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五年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公司地处我国新疆地区,若未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是公司不再符合税收优惠的条件,公司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四)环保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逐步提升产能并实现满产,作为产能较高的新建抗生素中间体生产线,其产能产量根据生产适应性螺旋式提升,故在提升产能产量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环保设施不完善而产生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公司环保处理工艺和排污处理设施复杂,而且抗生素尾气异味治理属于行业公认的环保难题,环保处理设施全面发挥效用需要不断试验及摸索,因此,公司在提升环保处理水平的过程中存在少量因“跑冒滴漏”或因实施技改提升期间影响部分环保设施导致轻微排污超标的情况。
未来,如果公司不能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基层员工培训、开展专业合作、持续投入环保资金和设备及与政府主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则有可能再次发生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日益重视,环保标准不断提高。如果国家提高环保标准或出台更严格的环保政策,进一步提高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环保或安全生产要求,或将导致公司经营成本进一步增加。
(五)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直接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在50%以上,原辅材料供应的持续稳定性及价格波动幅度对公司盈利影响较大。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玉米、黄豆饼粉、豆油等农副产品,还包括化工原辅材料等,其中玉米等农副产品主要来源为新疆地区,收购价格受需求因素、短期供给、自然气候、土壤条件、运输成本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价格容易波动;化工原辅材料相关供应商的稳定生产则直接受到包括产业政策调整、环保政策调整等影响,价格受石油和经济周期影响也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原辅材料种类繁多,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但2020年下半年以来玉米等粮食产品价格呈上涨态势,如未来相关原辅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或异常波动将导致毛利率下降。未来原材料供价格波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波动。
(六)境外业务市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金额分别为87,156.60万元、49,994.91万元、56,307.77万元和14,191.5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59%、14.85%、18.43%和
7.65%;公司境外销售整体呈波动下降趋势。印度及香港均系公司境外销售主要目的地,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印度及香港的销售金额之和分别为82,985.70万元、42,744.40万元、50,832.67万元及13,396.90万元,占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比重分别为95.21%、85.50%、90.28%和94.40%。海外市场的政治、经济环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若发生出口目的地贸易政策变化、新冠疫情等情形,将对公司的出口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除上述风险外,公司还存在境外客户转向与竞争对手合作的情况,其中自2020年起,抗生素中间体市场价格出现持续性上涨,公司印度客户LupinLimited及AUROBINDO PHARMA LTD向公司的采购于2020年4月受疫情影响后,基于自身战略、历史与其他供应商的合作关系等因素,为争取谈判优势、提高议价能力,逐步将在中国境内的采购集中于同行业其他公司(即公司竞争对手);以及公司境外客户VIRCHOW PETRO CHEMICAL PVT LTD因尚未与公司就产品价格达成一致,2022年1-6月未向公司采购。若未来抗生素中间体市场价格进一步上涨,其他境外客户采取类似的采购策略,转向与公司竞争对手合作,或因产品价格等问题中断或终止与公司合作,则公司境外销售收入亦将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注册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2]2574号《关于同意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18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川宁生物”,证券代码为“30130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09,207,79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2年12月27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7日
3、股票简称:川宁生物
4、股票代码:301301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222,80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2,800,000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222,800,000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02%。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9,207,795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013,592,205股
9、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无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3,592,205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0%,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0.61%。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科伦药业 | 156,988.7643 | 70.63% | 2025年12月27日 |
科伦宁禾 | 10,000.0000 | 4.50% | 2023年12月27日 | |
海宁东珺 | 9,662.9213 | 4.35% | 2023年12月27日 | |
科伦宁北 | 6,000.0000 | 2.70% | 2023年12月27日 | |
易行投资 | 5,078.6516 | 2.28% | 2023年12月27日 | |
科伦宁辉 | 4,000.0000 | 1.80% | 2025年12月27日 | |
惠宁驰远 | 2,274.1573 | 1.02% | 2023年12月27日 | |
众聚宁成 | 1,662.9213 | 0.75% | 2023年12月27日 | |
易鸿聚投 | 1,662.9213 | 0.75% | 2023年12月27日 | |
易思融 | 1,546.0674 | 0.70% | 2023年12月27日 | |
孙沈侠 | 674.1573 | 0.30% | 2023年12月27日 | |
兰从宪 | 449.4382 | 0.20% | 2023年12月27日 | |
小计 | 200,000.0000 | 89.98%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12,231.5795 | 5.50% | 2022年12月27日 |
网下发行有限售股份 | 1,359.2205 | 0.61% | 2023年6月27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8,689.2000 | 3.91% | 2022年12月27日 | |
小计 | 22,280.0000 | 10.02% | - | |
合计 | 222,280.0000 | 100.00% | - |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2020年、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2,900.20万元和11,134.6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1,958.54万元和18,071.06万元,符合上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 |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Yili Chuanning Biotechnology Co., 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2,000,000,00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邓旭衡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0年12月10日 |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 2020年6月18日 |
住所 | 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阿拉木图亚村516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4002564379263N |
邮政编码 | 835000 |
电话 | 0999-8077777 |
传真 | 0999-8077667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klcnsw.com/ |
电子信箱 | ir@klcnsw.com |
营业范围 | 粮食收购、销售;保健品研发;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并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抗生素中间体及兽药非无菌原料药(硫氰酸红霉素)、熊去氧胆酸(非无菌原料药)、麦角甾醇、食品、化妆品、透明质酸生物活性物质原料产品及生物医用材料终端产品的生产、销售(不含药品、原料药、化学危险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和限制经营项目);电力生产及销售(仅限对新疆伊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定向销售);机械设备加工及维修;硫酸铵、氯化钠、氯化铵、硫酸钠、固定化头孢菌素C酰化酶、玉米蛋白粉的生产;农副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具体以生产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发酵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属于医药中间体制造企业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C27)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联系人 | 顾祥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联系人电话号码 | 0999-8077777-9278 |
董事会秘书 | 邓旭衡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 日期 | 直接持股 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刘革新 | 董事长 | 2020.6.18-2023.5.17 | - | 通过科伦药业及科伦药业控制的科伦宁辉间接持股46,598.22万股 | 46,598.22 | 23.30% | 无 |
2 | 刘思川 | 董事 | 2020.6.18-2023.5.17 | - | ||||
3 | 邓旭衡 | 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20.6.18-2023.5.17 | - | 通过易行投资间接持股1,801.14万股 | 1,801.14 | 0.90% | 无 |
4 | 李懿行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020.6.18-2023.5.17 | - | 通过易行投资间接持股449.44万股 | 449.44 | 0.22% | 无 |
5 | 高献礼 | 独立董事 | 2021.6.17-2023.5.17 | - | - | - | - | 无 |
6 | 曹亚丽 | 独立董事 | 2021.6.17-2023.5.17 | - | - | - | - | 无 |
7 | 段宏 | 独立董事 | 2020.10.27-2023.5.17 | - | - | - | - | 无 |
8 | 杨帆 | 监事会主席 | 2020.10.27-2023.5.17 | - | 通过惠宁驰远间接持股263.73万股 | 263.73 | 0.13% | 无 |
9 | 朱宇 | 监事 | 2020.6.18-2023.5.17 | - | 通过众聚宁成间接持股67.42万股 | 67.42 | 0.03% | 无 |
10 | 周贤忠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0.6.18-2023.5.17 | - | 通过易行投资间接持股89.89万股 | 89.89 | 0.04% | 无 |
11 | 沈云鹏 | 副总经理 | 2020.6.18-2023.5.17 | - | 通过易行投资间接持股451.71万股 | 451.71 | 0.23% | 无 |
12 | 段胜国 | 副总经理 | 2020.6.18-2023.5.17 | - | 通过易行投资间接持股307.32万股 | 307.32 | 0.15% | 无 |
13 | 姜海 | 副总经理 | 2020.6.18-2023.5.17 | - | 通过易行投资间接持股269.66万股 | 269.66 | 0.13% | 无 |
合计 | - | - | - | 50,298.53 | 50,298.53 | 25.13% | - |
注:刘革新先生直接持有科伦药业股份379,128,280股,占科伦药业总股本的26.76%,刘思川先生直接持有科伦药业股份8,346,286股,占科伦药业总股本的0.59%。此外,刘革新先生与刘思川先生通过“通怡梧桐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科伦药业股份6,146,000股,占科伦药业股份比例为0.43%;刘思川先生通过“通怡梧桐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科伦药业股份9,304,600股,占科伦药业股份比例为0.66%;刘思川先生与王欢女士通过“通怡梧桐1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科伦药业股份7,200,000股,占科伦药业股份比例为
0.51%。刘革新与刘思川先生合计持有科伦药业28.95%的股份。本次发行前,科伦药业持有川宁生物78.49%的股份,并通过全资控制的科伦宁辉持有川宁生物2.00%股份,因此刘革
新与刘思川合计间接持有川宁生物23.30%的股份,即46,598.22万股。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通过易行投资、众聚宁成、惠宁驰远、易思融及易鸿聚投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姓名 | 在本公司任职/与本公司关系 | 认缴出资企业 | 认缴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邓旭衡 | 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易行投资 | 35.40% | 0.90% |
李懿行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易行投资 | 8.85% | 0.22% |
沈云鹏 | 副总经理 | 易行投资 | 8.85% | 0.22% |
姜海 | 副总经理 | 易行投资 | 5.31% | 0.13% |
段胜国 | 副总经理 | 易行投资 | 6.02% | 0.15% |
杨帆 | 监事会主席 | 惠宁驰远 | 11.52% | 0.13% |
朱宇 | 监事 | 众聚宁成 | 4.05% | 0.03% |
周贤忠 | 职工代表监事 | 易行投资 | 1.77% | 0.04% |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通过持有科伦药业股份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姓名 | 在本公司任职/与本公司关系 | 持有科伦药业股份数量(万股) | 持有科伦药业股份比例 |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刘革新 | 董事长 | 41,012.52 | 28.95% | 23.30% |
刘思川 | 董事 | |||
邓旭衡 | 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00 | 0.0021% | 0.0017% |
段胜国 | 副总经理 | 1.50 | 0.0011% | 0.0009% |
沈云鹏 | 副总经理 | 2.00 | 0.0014% | 0.0011% |
杨帆 | 监事会主席 | 1.50 | 0.0011% | 0.0009%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科伦药业直接持有公司70.63%的股份,并通过科伦宁辉间接持有公司1.80%的股份,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名称 | 中文名称: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Sichuan Kelun Pharmaceutical Co., Ltd. |
法定代表人 | 刘革新 | ||
注册资本 | 1,425,422,862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1,425,422,862元人民币 | ||
成立时间 | 2002年5月29日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卫星城工业开发区南二路 | ||
主营业务 | 科伦药业属医药制造业,主要从事输液产品、非输液制剂、抗生素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输液制剂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并将业务延伸至粉针、小水针、片剂胶囊等非输液制剂产品领域以及上游包装材料、中间体、原料药制造领域。 | ||
财务数据(万元) | 总资产 | 所有者权益 | 净利润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3,153,991.08 | 1,412,944.49 | 86,811.65 |
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 | 3,256,716.80 | 1,469,539.27 | 88,231.37 |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科伦药业直接持有公司78.49%的股份,并通过科伦宁辉间接持有公司2.00%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刘革新先生直接持有科伦药业股份379,128,280股,占科伦药业总股本的
26.76%。刘革新先生与一致行动人(刘思川先生、王欢女士)合计持有的科伦药业股份数量为410,317,366股,合计占科伦药业总股本的28.96%,刘革新先生为科伦药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先生与一致行动人通过控制科伦药业进而控制本公司,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刘思川先生为刘革新先生之子,王欢女士为刘思川先生之配偶。相关人员具体简历如下:
刘革新先生,1951年5月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510103195105******。现任本公司董事长。1992年任四川奇力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1996年创建科伦大药厂。1996年至2003年期间担任科伦药业总经理,历任四川省工商联合会副会长,四川省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共四川省第九次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共产党成都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中共四川省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5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2008年,荣获中共四川省委、成都市委授予的“抗震救灾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和四川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抗震救灾模范”光荣称号;2009年,被中共中央统战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评为“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2010年,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大常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和成都市政协委颁发的“建设成都杰出贡献奖”,2015年作为项目第一完成人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目前兼任科伦药业、四川科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刘思川先生(身份证号:510106198403******),1984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现任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2007年任科伦药业董事长助理,2009年6月起任科伦药业董事,2012年7月任科伦药业副总经理,2015年9月起任科伦药业总经理。2013年1月当选为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8年1月当选为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9年1月选为四川省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现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全国工商联执行委员,湖南省总商会副会长。目前兼任科伦药业董事、总经理,四川科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王欢女士(身份证号:510105198408******),1984年出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科伦药业总经理助理,与刘思川先生系夫妻关系,截至2021年12月31日,直接持有科伦药业股份总数为192,200股,占科伦药业股份比例为
0.01%。
截至本次发行前,刘革新先生与刘思川先生通过“通怡梧桐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科伦药业6,146,000股股份,占科伦药业股份比例为0.43%;刘思川先生通过“通怡梧桐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科伦药业9,304,600股股份,占科伦药业股份比例为0.66%;刘思川先生与王欢女士通过“通怡梧桐1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科伦药业7,200,000股股份,占科伦药业股份比例为0.51%。
综上,截至本次发行前,刘革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思川先生、王欢女士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科伦药业410,317,366股,占科伦药业总股本的28.96%。除科伦药业与科伦宁辉外,公司现有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公司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引入员工持股平台,对部分核心员工、骨干员工予以激励,持股平台分别为易行投资、惠宁驰远、寿光鼎泰、众聚宁成、寿光弘茂、易鸿聚投、寿光玉泰、易思融和寿光鸣远九个有限合伙企业,该等员工持股平台的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日起12个月,即2023年12月27日起可解除锁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参加对象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主要包括公司中层及以上职位员工以及从事科研、管理和市场开拓的核心骨干人员。
2、员工股份限制及变动管理
除合伙人当然退伙或管理委员会根据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要求其退伙的情形外,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自缴纳合伙企业第一笔出资之日起至川宁生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2个月内不得通过转让财产份额及其他方式退出。除经管委会同意外,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在前述期间也不得用于质押或设置其他担保、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偿还债务。如遇有关于延长锁定期的任何要求,则各合伙人均同意延长锁定期,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具相关承诺。
锁定期内合伙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管委会有权要求该合伙人退伙,或要求该合伙人将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管委会指定的受让方,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具体情形为:
(1)合伙人从本合伙企业投资的川宁生物或其子公司主动离职、劳动合同到期不愿续约;
(2)因业绩考核不达标、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川宁生物或其子公司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及员工手册、工作纪律及内部规章制度等原因被终止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
(3)合伙人在川宁生物有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中饱私囊的行为,或利用职权为个人利益办事或与川宁生物同行业竞争企业人员有不正常业务关系;
(4)合伙人言论或行为有损川宁生物及其子公司形象或损害川宁生物及其子公司的企业利益,给川宁生物及其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川宁生物资本运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合伙人泄露川宁生物或其子公司的商业秘密;
(6)合伙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7)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8)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9)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其作出的声明、承诺;
(10)合伙人发生导致管委会认为应当回购其所持合伙份额的其他事项。对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存在异议的,由管委会认定。管委会认定全额回购相关合伙人所持份额的,该合伙人当然退伙。
3、员工持股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员工持股情况如下:
人员类别 | 人数 | 间接持有川宁生物股份数量(万股) | 间接持有川宁生物股份比例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8 | 3,691.24 | 1.85% |
核心技术人员(非董监高) | 8 | 1,966.29 | 0.98% |
骨干员工 | 257 | 6,567.19 | 3.28% |
总计 | 273 | 12,224.72 | 6.11% |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曾经存在合伙份额代持的情况,目前相关代持情况已经解除,具体如下:
(1)合伙份额代持情况
①员工持股平台持股背景和原因
公司于2019年12月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考虑到当时有效的《证券法》对非公众公司包括员工持股主体在内的人员仍然存在200人的限制,因此公司对持股员工的人数进行了严格限制,导致部分核心业务人员未能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但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持股对象将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相关员工导致员工持股平台存在代持情况。
②合伙份额的代持情况
根据惠宁驰远、众聚宁成、易鸿聚投、易思融、易行投资的工商档案及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资料,各员工持股平台代持情况具体如下:
A、惠宁驰远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商登记合伙人姓名 | 工商登记出资额 | 工商登记出资比例 | 实际 出资额 | 被代持人姓名 | 被代持金额 | 代持解除后被代持人所属持股平台 |
1 | 杨帆 | 693.00 | 13.70% | 583.00 | 牛小红 | 20.00 | 寿光鼎泰 |
薛娟 | 20.00 | 寿光鼎泰 |
序号 | 工商登记合伙人姓名 | 工商登记出资额 | 工商登记出资比例 | 实际 出资额 | 被代持人姓名 | 被代持金额 | 代持解除后被代持人所属持股平台 |
肖志勇 | 20.00 | 寿光鼎泰 | |||||
田云松 | 20.00 | 寿光鼎泰 | |||||
余弯弯 | 10.00 | 寿光鼎泰 | |||||
许小明 | 10.00 | 寿光鸣远 | |||||
李玲注 | 5.00 | 寿光弘茂 | |||||
高福善 | 5.00 | 寿光鼎泰 | |||||
2 | 张宝新 | 515.00 | 10.18% | 355.00 | 周路 | 20.00 | 寿光鼎泰 |
牛李杰 | 20.00 | 寿光鼎泰 | |||||
姜开亮 | 20.00 | 寿光鼎泰 | |||||
陈倩 | 10.00 | 寿光鼎泰 | |||||
袁彬青 | 10.00 | 寿光玉泰 | |||||
哈丽木热木·阿布都热西提 | 5.00 | 寿光鼎泰 | |||||
张婷 | 10.00 | 寿光玉泰 | |||||
李刚 | 10.00 | 寿光鼎泰 | |||||
张先胜 | 25.00 | 易行投资 | |||||
董劲松 | 15.00 | 寿光鼎泰 | |||||
沈岩松 | 15.00 | 寿光鼎泰 | |||||
3 | 游红 | 500.00 | 9.88% | 431.00 | 邓芳芳 | 4.00 | 寿光鼎泰 |
边文志 | 20.00 | 寿光鼎泰 | |||||
马雪峰 | 5.00 | 寿光鼎泰 | |||||
杨闯 | 5.00 | 寿光鼎泰 | |||||
李俊 | 15.00 | 寿光鼎泰 | |||||
邓彩霞 | 10.00 | 寿光鼎泰 | |||||
王志慧 | 10.00 | 寿光鼎泰 | |||||
4 | 麻红磊 | 400.00 | 7.91% | 380.00 | 刘丰 | 10.00 | 寿光玉泰 |
王琦 | 10.00 | 寿光鼎泰 | |||||
5 | 王树林 | 400.00 | 7.91% | 370.00 | 段晓辉 | 10.00 | 寿光鼎泰 |
袁建国 | 10.00 | 寿光鼎泰 | |||||
董进臣 | 10.00 | 惠宁驰远 | |||||
6 | 顾瑞妍 | 165.00 | 3.26% | 145.00 | 陈晓霞 | 20.00 | 寿光鼎泰 |
7 | 党建宁 | 90.00 | 1.78% | 75.00 | 郭文刚 | 15.00 | 寿光鼎泰 |
8 | 赵军 | 80.00 | 1.58% | 55.00 | 王远莉 | 2.00 | 寿光鼎泰 |
甘永正 | 8.00 | 寿光鼎泰 | |||||
马丽娜 | 10.00 | 寿光鼎泰 | |||||
钟刚学 | 5.00 | 寿光鼎泰 | |||||
9 | 米文辉 | 80.00 | 1.58% | 35.00 | 王雨晴 | 5.00 | 寿光鼎泰 |
序号 | 工商登记合伙人姓名 | 工商登记出资额 | 工商登记出资比例 | 实际 出资额 | 被代持人姓名 | 被代持金额 | 代持解除后被代持人所属持股平台 |
甘永正 | 20.00 | 寿光鼎泰 | |||||
梁雪 | 20.00 | 寿光鼎泰 | |||||
10 | 马俊 | 70.00 | 1.38% | 50.00 | 刘亚晶 | 20.00 | 寿光玉泰 |
11 | 余越萍 | 30.00 | 0.59% | 10.00 | 周天爽 | 10.00 | 寿光鼎泰 |
付克建 | 10.00 | 寿光鼎泰 | |||||
12 | 王陆 | 20.00 | 0.40% | 10.00 | 施雪琰 | 10.00 | 寿光鼎泰 |
13 | 叶尔登·别列克 | 20.00 | 0.40% | 10.00 | 肖永超 | 10.00 | 寿光鼎泰 |
注:李玲于2021年3月离职,相关合伙企业份额由冯淑湘承接。B、众聚宁成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商登记合伙人姓名 | 工商登记出资额 | 工商登记出资比例 | 实际 出资额 | 被代持人姓名 | 被代持金额 | 代持解除后被代持人所属持股平台 |
1 | 吕新敬 | 600.00 | 16.22% | 470.00 | 王添祺 | 5.00 | 寿光弘茂 |
牛玉鹏 | 18.00 | 寿光弘茂 | |||||
任玉霞 | 20.00 | 寿光弘茂 | |||||
任喜军 | 8.00 | 寿光弘茂 | |||||
李文健 | 2.00 | 寿光弘茂 | |||||
刘仪磊 | 2.00 | 寿光弘茂 | |||||
米杜娟 | 10.00 | 寿光弘茂 | |||||
韩清峰 | 2.00 | 寿光弘茂 | |||||
窦玉梅 | 2.00 | 寿光弘茂 | |||||
黄长青 | 5.00 | 寿光弘茂 | |||||
宋海燕 | 4.00 | 寿光弘茂 | |||||
刘富文 | 2.00 | 寿光弘茂 | |||||
杨润国 | 40.00 | 寿光弘茂 | |||||
高静雯注 | 8.00 | 寿光弘茂 | |||||
罗雪 | 2.00 | 寿光弘茂 | |||||
2 | 张云辉 | 500.00 | 13.51% | 415.00 | 何锡林 | 20.00 | 寿光弘茂 |
赵洋 | 20.00 | 寿光弘茂 | |||||
梁金凤 | 20.00 | 寿光弘茂 | |||||
李应红 | 10.00 | 寿光弘茂 | |||||
张健 | 10.00 | 寿光弘茂 | |||||
沈岩松 | 5.00 | 寿光鼎泰 | |||||
3 | 刘庆军 | 400.00 | 10.81% | 350.00 | 马海军 | 10.00 | 寿光弘茂 |
序号 | 工商登记合伙人姓名 | 工商登记出资额 | 工商登记出资比例 | 实际 出资额 | 被代持人姓名 | 被代持金额 | 代持解除后被代持人所属持股平台 |
宋明运 | 10.00 | 寿光弘茂 | |||||
王新宇 | 10.00 | 寿光弘茂 | |||||
杨丽丽 | 10.00 | 寿光弘茂 | |||||
冯江龙 | 10.00 | 寿光弘茂 | |||||
4 | 白克勇 | 190.00 | 5.14% | 180.00 | 于同 | 10.00 | 寿光弘茂 |
5 | 李林 | 160.00 | 4.32% | 130.00 | 马彤彤 | 30.00 | 寿光弘茂 |
6 | 李琨 | 130.00 | 3.51% | 110.00 | 李宁 | 10.00 | 寿光鸣远 |
王文静 | 5.00 | 寿光弘茂 | |||||
杨胜强 | 5.00 | 寿光玉泰 | |||||
7 | 李保付 | 130.00 | 3.51% | 50.00 | 王刚 | 80.00 | 寿光弘茂 |
8 | 韩原亮 | 130.00 | 3.51% | 85.00 | 原振刚 | 25.00 | 寿光弘茂 |
蒋成辉 | 10.00 | 寿光弘茂 | |||||
闫梦茹 | 10.00 | 寿光弘茂 | |||||
9 | 李玉光 | 80.00 | 2.16% | 70.00 | 陆雪庆 | 10.00 | 寿光弘茂 |
10 | 孙磊磊 | 80.00 | 2.16% | 70.00 | 杨文武 | 10.00 | 寿光弘茂 |
11 | 魏超超 | 20.00 | 0.54% | 10.00 | 冯淑湘 | 10.00 | 寿光弘茂 |
12 | 岳建荣 | 20.00 | 0.54% | 12.00 | 曹媛媛 | 3.00 | 寿光弘茂 |
闫梦茹 | 5.00 | 寿光弘茂 |
注:高静雯于2021年3月离职,相关合伙企业份额由马彤彤承接。C、易鸿聚投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商登记合伙人姓名 | 工商登记出资额 | 工商登记出资比例 | 实际 出资额 | 被代持人姓名 | 被代持金额 | 代持解除后被代持人所属持股平台 |
1 | 杨世聪 | 400.00 | 10.81% | 390.00 | 刘丰 | 10.00 | 寿光玉泰 |
2 | 言明飞 | 210.00 | 5.68% | 165.00 | 闫丽 | 15.00 | 寿光玉泰 |
邓雅洁 | 5.00 | 寿光玉泰 | |||||
刘亚晶 | 25.00 | 寿光玉泰 | |||||
3 | 葛继林 | 160.00 | 4.32% | 130.00 | 闫丽 | 10.00 | 寿光玉泰 |
李安宁 | 20.00 | 寿光鼎泰 | |||||
4 | 马明智 | 90.00 | 2.43% | 60.00 | 刘利华 | 20.00 | 易鸿聚投 |
王志慧 | 10.00 | 寿光鼎泰 | |||||
5 | 何书伟 | 80.00 | 2.16% | 70.00 | 董劲松 | 10.00 | 寿光鼎泰 |
6 | 郝德均 | 80.00 | 2.16% | 60.00 | 付江洋 | 10.00 | 寿光玉泰 |
刘红 | 10.00 | 寿光玉泰 | |||||
7 | 李赫 | 80.00 | 2.16% | 35.00 | 李俊豪 | 40.00 | 寿光玉泰 |
序号 | 工商登记合伙人姓名 | 工商登记出资额 | 工商登记出资比例 | 实际 出资额 | 被代持人姓名 | 被代持金额 | 代持解除后被代持人所属持股平台 |
王永德 | 5.00 | 寿光玉泰 | |||||
8 | 于倩 | 40.00 | 1.08% | 30.00 | 张晓莉 | 5.00 | 寿光玉泰 |
周龙 | 5.00 | 惠宁驰远 | |||||
9 | 钟运龙 | 20.00 | 0.54% | 10.00 | 柴双军 | 10.00 | 寿光鼎泰 |
D、易思融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商登记合伙人姓名 | 工商登记出资额 | 工商登记出资比例 | 实际 出资额 | 被代持人姓名 | 被代持金额 | 代持解除后被代持人所属持股平台 |
1 | 周裕新 | 500.00 | 14.53% | 405.00 | 杜娇 | 5.00 | 寿光鸣远 |
阿迪拉·买买提依明 | 10.00 | 寿光鸣远 | |||||
王娟 | 10.00 | 寿光鸣远 | |||||
王燕 | 20.00 | 惠宁驰远 | |||||
郑青松 | 20.00 | 寿光鸣远 | |||||
刘久飞 | 10.00 | 寿光鸣远 | |||||
钱新 | 10.00 | 寿光鸣远 | |||||
刘嘉 | 10.00 | 寿光鸣远 | |||||
2 | 邓留杰 | 400.00 | 11.63% | 325.00 | 张雨轩 | 10.00 | 寿光鸣远 |
冯淑湘 | 10.00 | 寿光弘茂 | |||||
张雪岭 | 10.00 | 寿光鸣远 | |||||
余弯弯 | 10.00 | 寿光鼎泰 | |||||
董丽萍 | 15.00 | 寿光鸣远 | |||||
李志杰 | 15.00 | 寿光鸣远 | |||||
马义娜 | 5.00 | 寿光鸣远 | |||||
3 | 地尔夏提·艾沙江 | 400.00 | 11.63% | 285.00 | 马义娜 | 10.00 | 寿光鸣远 |
金晓娜 | 10.00 | 寿光鸣远 | |||||
吴忠楠 | 15.00 | 寿光鸣远 | |||||
夏永波 | 20.00 | 易鸿聚投 | |||||
陈启军 | 10.00 | 易鸿聚投 | |||||
熊康军 | 15.00 | 寿光鸣远 | |||||
张春艳 | 15.00 | 寿光鸣远 | |||||
马江川 | 20.00 | 寿光鸣远 | |||||
4 | 牛砚 | 175.00 | 5.09% | 120.00 | 张娜 | 5.00 | 寿光鸣远 |
张洁 | 5.00 | 寿光鸣远 | |||||
李盈盈 | 4.00 | 寿光鸣远 | |||||
谭静 | 7.00 | 寿光鸣远 |
序号 | 工商登记合伙人姓名 | 工商登记出资额 | 工商登记出资比例 | 实际 出资额 | 被代持人姓名 | 被代持金额 | 代持解除后被代持人所属持股平台 |
侯梦洁 | 3.00 | 寿光鸣远 | |||||
滕丽 | 6.00 | 寿光鸣远 | |||||
杨金灵 | 10.00 | 寿光鸣远 | |||||
陈凡 | 8.00 | 寿光鸣远 | |||||
梁宁宁 | 7.00 | 寿光鸣远 | |||||
5 | 徐勇 | 110.00 | 3.20% | 90.00 | 刘俐俐 | 10.00 | 寿光鸣远 |
庄永俊 | 10.00 | 寿光鸣远 | |||||
6 | 姜晓磊 | 80.00 | 2.33% | 55.00 | 马江川 | 25.00 | 寿光鸣远 |
7 | 刘文辉 | 75.00 | 2.18% | 65.00 | 仝西安 | 10.00 | 寿光鸣远 |
8 | 牛培鑫 | 20.00 | 0.58% | 10.00 | 张瑞 | 5.00 | 惠宁驰远 |
陈柯 | 5.00 | 寿光鸣远 |
E、易行投资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商登记合伙人姓名 | 工商登记出资额 | 工商登记出资比例 | 实际 出资额 | 被代持人姓名 | 被代持金额 | 代持解除后被代持人所属持股平台 |
1 | 段胜国 | 700.00 | 6.19% | 680.00 | 肖志勇 | 10.00 | 寿光鼎泰 |
张先胜 | 10.00 | 易行投资 | |||||
2 | 李彩成 | 600.00 | 5.31% | 575.00 | 秦桔子 | 25.00 | 寿光鼎泰 |
(2)代持解除情况
为解除川宁生物员工持股平台存在的代持情况,且满足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上限的规定,惠宁驰远、易鸿聚投、众聚宁成、易思融四个员工持股平台的隐名合伙人(即被代持人)于2020年11月分别另外设立了寿光鼎泰、寿光玉泰、寿光弘茂、寿光鸣远四个新的员工持股平台,新的员工持股平台作为新的合伙人分别入伙原四个员工持股平台即惠宁驰远、易鸿聚投、众聚宁成和易思融;原员工持股平台易行投资的合伙人人数较少,未另外设立新的员工持股平台,由隐名合伙人作为新的合伙人直接入伙易行投资(其中肖志勇和张先胜当时亦在前述员工持股平台中持有份额)。前述代持事项共涉及隐名合伙人(即被代持人)128人。2020年11月16日,除易行投资及其代持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各老平台、各新平台及相关显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按照不同代持主体分别签订《债权转让、债权债务抵销及代为付款协议》,对显名合伙人和隐名合伙人之间因为解除代持
而由老平台退还出资和隐名合伙人向新平台实缴出资等事项进行约定;同日,易行投资及该平台上的显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按照不同代持主体分别签订《解除代持及合伙财产份额确认协议》,就易行投资向显名合伙人退回出资及隐名合伙人入伙事项进行约定。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前述协议均已履行完毕。相关协议执行完毕后,惠宁驰远、易鸿聚投、众聚宁成、易思融、易行投资、寿光鼎泰、寿光玉泰、寿光弘茂、寿光鸣远等9个员工持股平台共278名合伙人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函》,其内容包括:“本人所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系本人实际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持有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信托持有的情形,也不存在就持有的财产份额与其他第三方达成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的情形。除在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川宁生物股份及本人通过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有)外,本人未通过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川宁生物的股份。”公司已按照《监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股份代持情形;公司或相关股东未因历史上存在代持受到过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构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碍。公司已披露股份代持的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相关信息,符合《监管指引》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5、员工持股平台
员工持股平台分别为易行投资、惠宁驰远、寿光鼎泰、众聚宁成、寿光弘茂、易鸿聚投、寿光玉泰、易思融、寿光鸣远9个有限合伙企业。公司员工通过上述9个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截至2022年6月30日,员工持股平台架构情况如下图所示:
(1)易行投资
成立时间 | 2019年12月16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MA3R7UJD4F |
注册地址 | 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街以南豪源路以西企业总部群19号楼 |
经营范围 |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易行投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1 | 邓旭衡 | 1,797.75 | 0.90% | 4,000.00 | 35.4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 | 胡晓非 | 449.44 | 0.22% | 1,000.00 | 8.8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 | 李懿行 | 449.44 | 0.22% | 1,000.00 | 8.8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 | 沈云鹏 | 449.44 | 0.22% | 1,000.00 | 8.8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 | 黄曙光 | 314.61 | 0.16% | 700.00 | 6.1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6 | 段胜国 | 305.62 | 0.15% | 680.00 | 6.0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7 | 杨勇 | 269.66 | 0.13% | 600.00 | 5.3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8 | 杨义 | 269.66 | 0.13% | 600.00 | 5.3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9 | 姜海 | 269.66 | 0.13% | 600.00 | 5.3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0 | 李彩成 | 258.43 | 0.13% | 575.00 | 5.09%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11 | 祁国宝 | 134.83 | 0.07% | 300.00 | 2.6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12 | 周贤忠 | 89.89 | 0.04% | 200.00 | 1.77%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3 | 张先胜 | 15.73 | 0.01% | 35.00 | 0.3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4 | 肖志勇 | 4.49 | 0.00% | 10.00 | 0.0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合计 | 5,078.65 | 2.54% | 11,300.00 | 100.00% | - | - |
注:肖志勇除在易行投资持有合伙份额外,还持有寿光鼎泰的合伙份额,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3.48万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0.0067%。
(2)惠宁驰远
成立时间 | 2019年12月16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MA3R7U912R |
注册地址 | 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街以南豪源路以西企业总部群19号楼 |
经营范围 |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惠宁驰远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1 | 杨帆 | 262.02 | 0.13% | 583.00 | 11.5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 | 寿光鼎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8.99 | 0.12% | 554.00 | 10.9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 | 游红 | 193.71 | 0.10% | 431.00 | 8.5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 | 麻红磊 | 170.79 | 0.09% | 380.00 | 7.5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 | 王树林 | 166.29 | 0.08% | 370.00 | 7.3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6 | 张宝新 | 159.55 | 0.08% | 355.00 | 7.0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7 | 孙利鹏 | 89.89 | 0.04% | 200.00 | 3.9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8 | 郑卫军 | 71.91 | 0.04% | 160.00 | 3.1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9 | 朱洪生 | 71.91 | 0.04% | 160.00 | 3.1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0 | 顾瑞妍 | 65.17 | 0.03% | 145.00 | 2.87%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1 | 刘平 | 58.43 | 0.03% | 130.00 | 2.57%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2 | 董进臣 | 49.44 | 0.02% | 110.00 | 2.17%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3 | 朱恒忠 | 44.94 | 0.02% | 100.00 | 1.9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4 | 张玲玲 | 40.45 | 0.02% | 90.00 | 1.7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5 | 张文思 | 35.96 | 0.02% | 80.00 | 1.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6 | 徐文科 | 35.96 | 0.02% | 80.00 | 1.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7 | 李香霖 | 35.96 | 0.02% | 80.00 | 1.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8 | 苏彦波 | 35.96 | 0.02% | 80.00 | 1.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9 | 阮卫国 | 35.96 | 0.02% | 80.00 | 1.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20 | 许迪琼 | 35.96 | 0.02% | 80.00 | 1.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1 | 魏飞 | 35.96 | 0.02% | 80.00 | 1.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2 | 张梁彬 | 35.96 | 0.02% | 80.00 | 1.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3 | 党建宁 | 33.71 | 0.02% | 75.00 | 1.4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4 | 张海雷 | 32.36 | 0.02% | 72.00 | 1.4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5 | 梁平均 | 31.46 | 0.02% | 70.00 | 1.3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6 | 蔡黎明 | 26.97 | 0.01% | 60.00 | 1.1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7 | 赵军 | 24.72 | 0.01% | 55.00 | 1.0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8 | 马俊 | 22.47 | 0.01% | 50.00 | 0.9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9 | 米文辉 | 15.73 | 0.01% | 35.00 | 0.6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 | 马月安 | 13.48 | 0.01% | 30.00 | 0.5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1 | 周龙 | 8.99 | 0.00% | 20.00 | 0.40%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32 | 王燕 | 8.99 | 0.00% | 20.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3 | 刘廷廷 | 8.99 | 0.00% | 20.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4 | 刘双杰 | 8.99 | 0.00% | 20.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5 | 谢云祥 | 8.99 | 0.00% | 20.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6 | 岳彩英 | 8.99 | 0.00% | 20.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7 | 何东杰 | 8.99 | 0.00% | 20.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8 | 秦栓 | 8.99 | 0.00% | 20.00 | 0.4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9 | 余弯弯 | 6.74 | 0.00% | 15.00 | 0.3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0 | 余越萍 | 4.49 | 0.00% | 10.00 | 0.2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1 | 叶尔登·别列克 | 4.49 | 0.00% | 10.00 | 0.2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2 | 张瑞 | 2.25 | 0.00% | 5.00 | 0.1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3 | 张洁 | 2.25 | 0.00% | 5.00 | 0.1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合计 | 2,274.21 | 1.14% | 5,060.00 | 100.00% | - | - |
注:余弯弯除在惠宁驰远持有合伙份额外,还持有寿光鼎泰的合伙份额,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5.73万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0.0079%;张洁除在惠宁驰远持有合伙份额外,还持有寿光鸣远的合伙份额,合计间接持有公司4.49万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0.0022%;员工张海涂丽萍2022年离职后将其所持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雷。
(3)寿光鼎泰
成立时间 | 2020年11月5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MA3UAR5A17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街以南豪源路以西企业总部群19号楼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寿光鼎泰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1 | 甘永正 | 12.58 | 0.01% | 28.00 | 5.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 | 秦桔子 | 11.24 | 0.01% | 25.00 | 4.5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 | 董劲松 | 11.24 | 0.01% | 25.00 | 4.5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 | 李安宁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 | 余弯弯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6 | 沈岩松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7 | 王志慧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8 | 牛小红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9 | 薛娟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0 | 肖志勇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1 | 田云松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2 | 周路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3 | 牛李杰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4 | 姜开亮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5 | 边文志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6 | 陈晓霞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7 | 梁雪 | 8.99 | 0.00% | 20.00 | 3.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8 | 李俊 | 6.74 | 0.00% | 15.00 | 2.7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9 | 郭文刚 | 6.74 | 0.00% | 15.00 | 2.7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0 | 王陆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1 | 柴双军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2 | 陈倩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3 | 李刚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4 | 邓彩霞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5 | 王琦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6 | 施雪琰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7 | 周天爽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8 | 付克建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9 | 马丽娜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 | 肖永超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1 | 段晓辉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2 | 袁建国 | 4.49 | 0.00% | 10.00 | 1.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3 | 高福善 | 2.25 | 0.00% | 5.00 | 0.9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4 | 哈丽木热木·阿布都热西提 | 2.25 | 0.00% | 5.00 | 0.9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5 | 马雪峰 | 2.25 | 0.00% | 5.00 | 0.9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6 | 杨闯 | 2.25 | 0.00% | 5.00 | 0.9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7 | 钟刚学 | 2.25 | 0.00% | 5.00 | 0.9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38 | 王雨晴 | 2.25 | 0.00% | 5.00 | 0.9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9 | 邓芳芳 | 1.80 | 0.00% | 4.00 | 0.72%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40 | 王远莉 | 0.90 | 0.00% | 2.00 | 0.3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合计 | 248.99 | 0.12% | 554.00 | 100.00% | - | - |
(4)众聚宁成
成立时间 | 2019年12月16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MA3R7NTY0X |
注册地址 | 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街以南豪源路以西企业总部群19号楼 |
经营范围 |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2022年6月30日,众聚宁成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1 | 寿光弘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9.33 | 0.11% | 488.00 | 13.1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 | 吕新敬 | 211.24 | 0.11% | 470.00 | 12.7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 | 张云辉 | 186.52 | 0.09% | 415.00 | 11.2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 | 刘庆军 | 157.30 | 0.08% | 350.00 | 9.4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 | 白克勇 | 80.90 | 0.04% | 180.00 | 4.8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6 | 朱水成 | 71.91 | 0.04% | 160.00 | 4.3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7 | 朱宇 | 67.42 | 0.03% | 150.00 | 4.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8 | 李林 | 58.43 | 0.03% | 130.00 | 3.5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9 | 陈楠 | 58.43 | 0.03% | 130.00 | 3.5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0 | 李琨 | 49.44 | 0.02% | 110.00 | 2.97%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1 | 邹呈思 | 44.94 | 0.02% | 100.00 | 2.7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2 | 韩原亮 | 38.20 | 0.02% | 85.00 | 2.3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3 | 杜斌 | 35.96 | 0.02% | 8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4 | 汪前伟 | 35.96 | 0.02% | 8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5 | 余星飞 | 35.96 | 0.02% | 8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6 | 邓永军 | 35.96 | 0.02% | 8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7 | 李玉光 | 31.46 | 0.02% | 70.00 | 1.8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8 | 孙磊磊 | 31.46 | 0.02% | 70.00 | 1.8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9 | 罗正明 | 31.46 | 0.02% | 70.00 | 1.8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0 | 李保付 | 22.47 | 0.01% | 50.00 | 1.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21 | 罗益 | 22.47 | 0.01% | 50.00 | 1.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2 | 王雁庆 | 17.98 | 0.01% | 40.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3 | 常翔宇 | 17.98 | 0.01% | 40.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4 | 魏超超 | 9.89 | 0.00% | 22.00 | 0.59%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25 | 汤远骏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6 | 王强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8 | 周盼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9 | 刘海燕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 | 张栗珲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1 | 高旋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2 | 刘建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3 | 韩瑜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4 | 曾理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5 | 黄顺平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合计 | 1,662.97 | 0.83% | 3,700.00 | 100.00% | - | - |
(5)寿光弘茂
成立时间 | 2020年11月5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MA3UAW2JXT |
注册地址 | 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街以南豪源路以西企业总部群19号楼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寿光弘茂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1 | 王刚 | 35.96 | 0.02% | 80.00 | 16.3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 | 杨润国 | 17.98 | 0.01% | 40.00 | 8.2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 | 马彤彤 | 17.08 | 0.01% | 38.00 | 7.7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 | 冯淑湘 | 13.48 | 0.01% | 30.00 | 6.1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 | 原振刚 | 11.24 | 0.01% | 25.00 | 5.1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6 | 何锡林 | 8.99 | 0.00% | 20.00 | 4.1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7 | 赵洋 | 8.99 | 0.00% | 20.00 | 4.1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8 | 梁金凤 | 8.99 | 0.00% | 20.00 | 4.1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9 | 任玉霞 | 8.99 | 0.00% | 20.00 | 4.1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0 | 牛玉鹏 | 8.09 | 0.00% | 18.00 | 3.6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1 | 陈启军 | 6.74 | 0.00% | 15.00 | 3.07%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2 | 李应红 | 4.49 | 0.00% | 1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13 | 张健 | 4.49 | 0.00% | 1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4 | 马海军 | 4.49 | 0.00% | 1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5 | 宋明运 | 4.49 | 0.00% | 1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6 | 王新宇 | 4.49 | 0.00% | 1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7 | 杨丽丽 | 4.49 | 0.00% | 1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8 | 冯江龙 | 4.49 | 0.00% | 1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9 | 米杜娟 | 4.49 | 0.00% | 1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0 | 于同 | 4.49 | 0.00% | 1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1 | 蒋成辉 | 4.49 | 0.00% | 1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2 | 杨文武 | 4.49 | 0.00% | 1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3 | 陆雪庆 | 4.49 | 0.00% | 10.00 | 2.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4 | 任喜军 | 3.60 | 0.00% | 8.00 | 1.6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5 | 王添祺 | 2.25 | 0.00% | 5.00 | 1.0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6 | 黄长青 | 2.25 | 0.00% | 5.00 | 1.0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7 | 王文静 | 2.25 | 0.00% | 5.00 | 1.02%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28 | 宋海燕 | 1.80 | 0.00% | 4.00 | 0.8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9 | 曹媛媛 | 1.35 | 0.00% | 3.00 | 0.6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 | 李文健 | 0.90 | 0.00% | 2.00 | 0.4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1 | 刘仪磊 | 0.90 | 0.00% | 2.00 | 0.4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2 | 韩清峰 | 0.90 | 0.00% | 2.00 | 0.4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3 | 窦玉梅 | 0.90 | 0.00% | 2.00 | 0.4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4 | 刘富文 | 0.90 | 0.00% | 2.00 | 0.4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5 | 罗雪 | 0.90 | 0.00% | 2.00 | 0.4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合计 | 219.33 | 0.11% | 488.00 | 100.00% | - | - |
注:员工闫梦茹离职,由员工陈启军购买其份额,陈启军除在寿光弘茂持有合伙份额外,还持有易鸿聚投的合伙份额,合计间接持有公司47.19万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0.0236%。
(6)易鸿聚投
成立时间 | 2019年12月16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MA3R7QK97L |
注册地址 | 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街以南豪源路以西企业总部群19号楼 |
经营范围 |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易鸿聚投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1 | 肖荣泽 | 224.72 | 0.11% | 500.00 | 13.5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 | 饶强 | 179.78 | 0.09% | 400.00 | 10.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 | 杨世聪 | 175.28 | 0.09% | 390.00 | 1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 | 周夷芳 | 98.88 | 0.05% | 220.00 | 5.9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 | 寿光玉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4.38 | 0.05% | 210.00 | 5.6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6 | 言明飞 | 74.16 | 0.04% | 165.00 | 4.4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7 | 邱林 | 71.91 | 0.04% | 160.00 | 4.3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8 | 林勇 | 71.91 | 0.04% | 160.00 | 4.3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9 | 葛继林 | 58.43 | 0.03% | 130.00 | 3.5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0 | 颜志翔 | 44.94 | 0.02% | 100.00 | 2.7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1 | 陈启军 | 40.45 | 0.02% | 90.00 | 2.4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2 | 杨薇 | 35.96 | 0.02% | 8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3 | 廖茂权 | 35.96 | 0.02% | 8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4 | 刘川盟 | 35.96 | 0.02% | 8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5 | 马永臣 | 35.96 | 0.02% | 8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6 | 宋德平 | 35.96 | 0.02% | 8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7 | 吴超 | 35.96 | 0.02% | 8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8 | 王娜 | 35.96 | 0.02% | 80.00 | 2.16%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19 | 何书伟 | 31.46 | 0.02% | 70.00 | 1.8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0 | 郝德均 | 26.97 | 0.01% | 60.00 | 1.6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1 | 周兰 | 26.97 | 0.01% | 60.00 | 1.6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2 | 殷文娟 | 22.47 | 0.01% | 50.00 | 1.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3 | 夏永波 | 17.98 | 0.01% | 40.00 | 1.0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4 | 李赫 | 15.73 | 0.01% | 35.00 | 0.9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5 | 于倩 | 13.48 | 0.01% | 30.00 | 0.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6 | 王新颖 | 13.48 | 0.01% | 30.00 | 0.8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7 | 刘利华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8 | 郭建军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9 | 杨小辉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 | 周际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1 | 代云霞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2 | 苏业闯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3 | 张涛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4 | 胡乃欢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5 | 汪德斌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6 | 芦震乾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37 | 焦文杰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8 | 王国林 | 8.99 | 0.00% | 20.00 | 0.5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合计 | 1,662.92 | 0.83% | 3,700.00 | 100.00% | - | - |
(7)寿光玉泰
成立时间 | 2020年11月5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MA3UARDP5E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街以南豪源路以西企业总部群19号楼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寿光玉泰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1 | 刘亚晶 | 20.22 | 0.01% | 45.00 | 21.4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 | 李俊豪 | 17.98 | 0.01% | 40.00 | 19.0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 | 付江洋 | 13.48 | 0.01% | 30.00 | 14.2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 | 闫丽 | 11.24 | 0.01% | 25.00 | 11.9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 | 刘丰 | 8.99 | 0.00% | 20.00 | 9.52%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6 | 袁彬青 | 4.49 | 0.00% | 10.00 | 4.7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7 | 张婷 | 4.49 | 0.00% | 10.00 | 4.7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8 | 刘红 | 4.49 | 0.00% | 10.00 | 4.7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9 | 杨胜强 | 2.25 | 0.00% | 5.00 | 2.3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0 | 邓雅洁 | 2.25 | 0.00% | 5.00 | 2.3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1 | 张晓莉 | 2.25 | 0.00% | 5.00 | 2.3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2 | 王永德 | 2.25 | 0.00% | 5.00 | 2.3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合计 | 94.38 | 0.05% | 210.00 | 100.00% | - | - |
(8)易思融
成立时间 | 2019年12月16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MA3R7T5G7T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街以南豪源路以西企业总部群19号楼 |
经营范围 |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易思融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 方式 |
1 | 寿光鸣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91.01 | 0.10% | 425.00 | 1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 | 周裕新 | 182.02 | 0.09% | 405.00 | 11.77%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 | 邓留杰 | 146.07 | 0.07% | 325.00 | 9.4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 | 地尔夏提·艾沙江 | 128.09 | 0.06% | 285.00 | 8.2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 | 方磊 | 85.39 | 0.04% | 190.00 | 5.5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6 | 苟晓涛 | 71.91 | 0.04% | 160.00 | 4.6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7 | 胡河新 | 71.91 | 0.04% | 160.00 | 4.6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8 | 牛砚 | 53.93 | 0.03% | 120.00 | 3.4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9 | 徐建军 | 49.44 | 0.02% | 110.00 | 3.2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0 | 王好萃 | 42.70 | 0.02% | 95.00 | 2.7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1 | 徐勇 | 40.45 | 0.02% | 90.00 | 2.62%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2 | 唐鹏 | 35.96 | 0.02% | 80.00 | 2.3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3 | 刘喜 | 35.96 | 0.02% | 80.00 | 2.3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4 | 姜梅 | 35.96 | 0.02% | 80.00 | 2.3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5 | 郑超 | 35.96 | 0.02% | 80.00 | 2.3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6 | 李润军 | 35.96 | 0.02% | 80.00 | 2.3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7 | 谢志华 | 35.96 | 0.02% | 80.00 | 2.3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8 | 倪希军 | 35.96 | 0.02% | 80.00 | 2.3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9 | 陈乐中 | 35.96 | 0.02% | 80.00 | 2.3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0 | 刘文辉 | 29.21 | 0.01% | 65.00 | 1.8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1 | 姜晓磊 | 24.72 | 0.01% | 55.00 | 1.6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2 | 王坤 | 24.72 | 0.01% | 55.00 | 1.6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3 | 江海浪 | 22.47 | 0.01% | 50.00 | 1.4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4 | 周翠兵 | 13.48 | 0.01% | 30.00 | 0.87%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5 | 张伊龙 | 13.48 | 0.01% | 30.00 | 0.87%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26 | 张贵英 | 8.99 | 0.00% | 20.00 | 0.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7 | 张锐锋 | 8.99 | 0.00% | 20.00 | 0.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8 | 邹云军 | 8.99 | 0.00% | 20.00 | 0.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9 | 贺文庆 | 8.99 | 0.00% | 20.00 | 0.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 | 马宇 | 8.99 | 0.00% | 20.00 | 0.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1 | 刘淑云 | 8.99 | 0.00% | 20.00 | 0.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2 | 许婷 | 8.99 | 0.00% | 20.00 | 0.5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3 | 牛培鑫 | 4.49 | 0.00% | 10.00 | 0.2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合计 | 1,546.07 | 0.77% | 3,440.00 | 100.00% | - | - |
(9)寿光鸣远
成立时间 | 2020年11月5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MA3UAW1D4J |
注册地址 | 寿光市洛城街道圣城街以南豪源路以西企业总部群19号楼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寿光鸣远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 方式 |
1 | 马江川 | 20.22 | 0.01% | 45.00 | 10.59%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 | 董丽萍 | 15.73 | 0.01% | 35.00 | 8.2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 | 张娜 | 13.48 | 0.01% | 30.00 | 7.06%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 | 黄会珍 | 8.99 | 0.00% | 20.00 | 4.7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5 | 郑青松 | 8.99 | 0.00% | 20.00 | 4.7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6 | 张伊龙 | 8.99 | 0.00% | 20.00 | 4.7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7 | 李志杰 | 6.74 | 0.00% | 15.00 | 3.5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8 | 吴忠楠 | 6.74 | 0.00% | 15.00 | 3.5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9 | 熊康军 | 6.74 | 0.00% | 15.00 | 3.5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0 | 张春艳 | 6.74 | 0.00% | 15.00 | 3.5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1 | 马义娜 | 6.74 | 0.00% | 15.00 | 3.53%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2 | 李宁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3 | 许小明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4 | 钟运龙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5 | 仝西安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6 | 张雨轩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7 | 张雪岭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8 | 刘俐俐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9 | 阿迪拉·买买提依明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0 | 王娟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1 | 刘久飞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2 | 钱新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3 | 金晓娜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4 | 杨金灵 | 4.49 | 0.00% | 10.00 | 2.3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5 | 陈凡 | 3.60 | 0.00% | 8.00 | 1.8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6 | 谭静 | 3.15 | 0.00% | 7.00 | 1.6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7 | 梁宁宁 | 3.15 | 0.00% | 7.00 | 1.65%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28 | 滕丽 | 2.70 | 0.00% | 6.00 | 1.41%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 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 方式 |
29 | 陈柯 | 2.25 | 0.00% | 5.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0 | 杜娇 | 2.25 | 0.00% | 5.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1 | 张洁 | 2.25 | 0.00% | 5.00 | 1.18%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2 | 李盈盈 | 1.80 | 0.00% | 4.00 | 0.94%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3 | 侯梦洁 | 1.35 | 0.00% | 3.00 | 0.71%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合计 | 191.01 | 0.10% | 425.00 | 100.00% | - | - |
注:员工庄永俊、刘嘉离职,由员工张伊龙购买其份额,张伊龙除在寿光鸣远持有合伙份额外,还持有易思融的合伙份额,合计间接持有公司22.47万股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0.0112%。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数量(万股) | 占比 | 数量(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科伦药业 | 156,988.7643 | 78.49% | 156,988.7643 | 70.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科伦宁禾 | 10,000.0000 | 5.00% | 10,000.0000 | 4.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海宁东珺 | 9,662.9213 | 4.83% | 9,662.9213 | 4.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科伦宁北 | 6,000.0000 | 3.00% | 6,000.0000 | 2.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易行投资 | 5,078.6516 | 2.54% | 5,078.6516 | 2.2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科伦宁辉 | 4,000.0000 | 2.00% | 4,000.0000 | 1.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惠宁驰远 | 2,274.1573 | 1.14% | 2,274.1573 | 1.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众聚宁成 | 1,662.9213 | 0.83% | 1,662.9213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易鸿聚投 | 1,662.9213 | 0.83% | 1,662.9213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易思融 | 1,546.0674 | 0.77% | 1,546.0674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孙沈侠 | 674.1573 | 0.34% | 674.1573 | 0.3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兰从宪 | 449.4382 | 0.22% | 449.4382 | 0.2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网下发行有限售股份 | - | - | 1,359.2205 | 0.6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200,000.0000 | 100.00% | 201,359.2205 | 90.59%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12,231.5795 | 5.50% |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8,689.2000 | 3.91% | - |
小计 | - | - | 20,920.7795 | 9.41% | - |
合计 | 200,000.0000 | 100.00% | 222,280.0000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178,825名,其中持股数量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科伦药业 | 156,988.7643 | 70.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科伦宁禾 | 10,000.0000 | 4.5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海宁东珺 | 9,662.9213 | 4.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科伦宁北 | 6,000.0000 | 2.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5 | 易行投资 | 5,078.6516 | 2.2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科伦宁辉 | 4,000.0000 | 1.8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7 | 惠宁驰远 | 2,274.1573 | 1.0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众聚宁成 | 1,662.9213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易鸿聚投 | 1,662.9213 | 0.7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易思融 | 1,546.0674 | 0.7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计 | 198,876.4045 | 89.47% | - |
注1:上表中合计数与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注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本次发行不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公司、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2,28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2%,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5.0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55.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89.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61.5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99.8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84倍(按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以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8,04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1.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233.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9.00%。根据《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3,876.22955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4,456.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3,590.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1.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689.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9.0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529543349%,有效申购倍数为1,888.41953倍。
根据《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86,441,688股,缴款认购金额为432,208,44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450,312股,放弃认购金额为2,251,560.00元。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35,908,00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679,540,00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450,312股,包销金额为2,251,560.0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0%。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1,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231.69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2,168.3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2月22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8-48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和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 | 金额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保荐费为377.36万元,承销费为6,103.77万元 |
审计及验资费 | 1,489.25万元 |
律师费用 | 460.38万元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610.38万元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190.56万元 |
合计 | 9,231.69万元 |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中包含了最终确定的印花税;注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4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02,168.31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71元(以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05元(以2021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1-6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8-471号),对公司2022年1-9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8-514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以及2022年年度业绩预计信息已分别在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监管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合作区支行 | 3006023929100196889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营业部 | 108294184368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营业部 | 30100101040021193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 | 515010100100199623 |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刊登《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同意推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传真:021-61118562
保荐代表人:李忠、李振东
项目协办人:张栩
其他项目组成员:姜睿霖、胡小艺、李滨、程烨
联系人:李忠、李振东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公司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李忠、李振东负责持续督
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李忠先生,现任长江保荐业务副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先后参与或主持天赐材料、陕西黑猫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科伦药业配股项目、古越龙山非公开发行项目;亿利洁能、建设机械、盛达矿业、世纪华通资产重组项目;美锦能源海外并购项目等。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李振东先生,现任长江保荐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先后参与或主持了再升科技、华达科技、厦门精图、毛戈平、致远新能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巨轮股份、湖北广电、中来股份非公开项目、科伦药业配股项目;中材科技、科伦药业公司债项目及广宇发展、世纪华通资产重组项目等。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科伦药业、科伦宁辉关于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科伦药业、股东科伦宁辉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6月27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公司/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公司/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并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披露并提示发行人予以公告。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自愿将因违规减持股票而获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刘革新先生、刘思川先生及王欢女士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保持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将确保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履行其出具的锁定承诺,确保其在该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科伦药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6月27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科伦药业及控股子公司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本人将确保科伦药业履行其作出的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的承诺,即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因违规减持股票而获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因违规减持股票而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公司,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3、公司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科伦宁禾、科伦宁北、海宁东珺、易行投资、惠宁驰远、众聚宁成、易鸿聚投、易思融、孙沈侠、兰从宪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就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6月27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前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自愿将因违规减持股票而所得收益(如有)上缴公司,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7)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3年内,若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指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自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则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启动股价稳定程序,具体实施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公司优先选择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对实
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③公司回购股票的方案应遵循如下原则:
A、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B、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为限,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C、公司回购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回购前股份总数的2%。
④公司应在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若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已满足如下条件,则公司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A、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回购公司股票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①启动程序
A、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B、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原则
A、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若因未获批准导致控股股东的股票增持方案未能实施的,视同控股股东已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B、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应遵循如下原则:
Ⅰ、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Ⅱ、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
Ⅲ、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且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获得有权机构批准(如需要)之日起六个月。
C、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若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已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则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Ⅰ、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Ⅱ、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Ⅲ、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控股股东增持方案未能实施或增持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仍无法稳定在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上且持续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和程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①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本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若因未获批准而未增持发行人股票的,视同已履行承诺。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当次稳定股价实施方案有效期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公告日前的上一年度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30%;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股票,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已满足如下条件,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A、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⑤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遵守并履行发行人股票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并在其被聘任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签署相关承诺函。
3、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在执行每一轮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如公司未及时制定回购公司股票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则公司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公司应继续履行尽快制定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义务。如非因不可抗力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控股股东科伦药业,实际控制人刘革新承诺:
“在执行每一轮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其增持义务,或者无合法理由对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则: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留相等于本公司/本人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本公司/本人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或其他用途;如非因不可抗力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执行每一轮稳定股价措施过程中,如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或无法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留相等于应履行但未履行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的薪酬或津贴,被扣留薪酬或津贴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放弃对该部分薪酬或津贴的所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资金或其他用途;如非因不可抗力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独立董事、监事未能勤勉尽责地依法督促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与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公司存在欺诈发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或股份买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科伦药业承诺
控股股东科伦药业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公司存在欺诈发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买回已转让的限售股份。”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先生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公司存在欺诈发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买回已转让的限售股份(如有)。”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产生效益还需要一定过程和时间。因此,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以填补因本次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及盈利水平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
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其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产业发展需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地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科伦药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先生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
(4)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5)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之“二、股利分配政策”之“(一)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安排,公司承诺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制定的《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六)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信息披露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发行制作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本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于有权部门作出认定事实及行政处罚之日起30日内尽快制定回购预案并提交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科伦药业承诺
控股股东科伦药业承诺:
“(1)本公司保证为本次发行制作的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保证为本次发行制作的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发行人本人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
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保证为本次发行制作的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发行人本人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经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中介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中伦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天健所承诺:“因本所为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八)其他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产生同业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控股股东科伦药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就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将继续从事抗生素中间体的研究、生产与销售。
(2)本公司承诺与科伦药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本公司承诺未来亦不会从事与科伦药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
发行人就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保证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制度。
(3)如果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发生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企业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签订的各项关联协议;公司将不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谋求或输送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
(5)保证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进行违规担保。”
(2)控股股东科伦药业承诺
控股股东科伦药业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含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川宁生物(包括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2)本公司承诺在作为川宁生物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含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任何与川宁生物(包括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
(3)若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市场获得任何与川宁生物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在具备相关开发资格、招标条件并获得第三方同意(如需)的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将尽力促成川宁生物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4)本公司不会利用从川宁生物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 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川宁生物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本公司承诺将约束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6)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同意对川宁生物因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损失或开支依法进行赔偿。”
控股股东科伦药业就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尽力减少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川宁生物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2)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本公司在川宁生物的特殊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川宁生物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因本公司关联关系发生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川宁生物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将就上述关联交易向川宁生物或川宁生物其他股东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川宁生物(包括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2)本人承诺在作为川宁生物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设、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任何与川宁生物(包括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活动。
(3)若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市场获得任何与川宁生物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商业机会,在具备相关开发资格、招标条件并获得第三方同意(如需)的同等条件下,本人将尽力促成川宁生物获得该等商业机会。
(4)本人不会利用从川宁生物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了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
任何第三方从事与川宁生物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5)本人承诺将约束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按照本承诺函进行或者不进行特定行为。
(6)本人承诺,本人同意对川宁生物因本人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损失或开支进行赔偿。”
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尽力减少本人及所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川宁生物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双方就相互间关联事务的任何约定及安排,均不妨碍对方为其自身利益、在市场同等竞争条件下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科伦药业《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利用本人在川宁生物的特殊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川宁生物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若因本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川宁生物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将就上述关联交易向川宁生物或川宁生物其他股东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持股5%以上股东科伦宁禾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科伦宁禾就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确保交易内容的合理
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企业将不通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3)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企业与发行人无任何关联关系之日终止。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2、有关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有关股东信息披露事项出具专项承诺,承诺如下: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3、未履行公开承诺情形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本公司进行处罚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
(4)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5)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本公司将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科伦药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科伦药业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而所得的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3)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本公司将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而所得的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3)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本人将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网站等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而所得的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3)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
企业/本人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本人将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公司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分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做出了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和赔偿、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并提出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分别就稳定股价、股票回购、赔偿投资者、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股票减持等事项做出承诺。上述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履行其所作出承诺已制定相应的约束措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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