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的公告
股东卢元健、王延安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因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元力转债”)转股引起公司总股本增加,从而导致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涉及增持或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致股本变动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9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9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9月3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元力转债”,债券代码“123125”。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
元力转债的转股期限为2022年3月10日至2027年9月5日止。自2022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22日,共有2,526,060张元力转债转股,
转股数量合计14,426,140股。公司总股本由330,864,618股增加至345,290,758股。
二、实际控制人股份变动超过1%的具体情况
2022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22日,受公司可转债转股影响,公司总股本由330,864,618股增加至345,290,758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王延安夫妇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合计超过1%,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卢元健、王延安夫妇 | |||||
住所 | 南平市延平区********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2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22日 | |||||
股票简称 | 元力股份 | 股票代码 | 300174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是?(卢元健与王延安互为一致行动人)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增持/减持股数(万股) | 增持/减持比例(%) | ||||
A股 | 被动稀释 | 1.0282 | ||||
合 计 | - | 1.0282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可转债转股)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卢元健 | 2,074.6080 | 6.2702 | 2,074.6080 | 6.0083 |
王延安 | 6,068.5476 | 18.3415 | 6,068.5476 | 17.5752 | |
合计持有股份 | 8,143.1556 | 24.6117 | 8,143.1556 | 23.5835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8,143.1556 | 24.6117 | 8,143.1556 | 23.583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承诺、意向、计划的具体情况及履行进度。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 ||||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8.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3.律师的书面意见□ 4.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注:公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