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李先怀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我们同意聘任李先怀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丁方飞 | 王红艳 | 董新洲 |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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