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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杰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24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 ...... 2

第三章 业务流程 ...... 3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制度 ...... 5

第五章 档案管理、保密及信息披露制度 ...... 5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6

第七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下称“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互换)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者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第三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远期结售汇、期权和互换(包括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和外汇掉期)等业务为主。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2、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准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3、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4、应当选择符合套期保值要求和流动性强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严禁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5、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安排用于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相关人员须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各类型金融衍生品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不含10%)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该等金融衍生品合约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批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各类型金融衍生品累计交易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不含50%)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该等金融衍生品合约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

董事会

董事会财务中心

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财务中心审计部

4、公司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及签署相关交易文件。第九条 财务中心具体职责为:

1、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负责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对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为: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部具体职责为:负责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监控、审计,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形成相应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具体职责为:负责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法律文件的合规审查以及相关风险的评估、防范和化解。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流程如下:

②未获通过

①通过

①通过

财务中心形成议案

财务中心形成议案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财务中心经办

财务中心经办审计部审计

审计部审计财务中心归档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会同其他部门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共同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议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将金融衍生品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中心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议案,具体经办金融衍生品交易,以稳健为原则,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并提交管理层审核。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根据本制度及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做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按照本制度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金融衍生品交易决议且具体交易方案获得审批后,由财务中心及时询价并确定获得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与金融机构签订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合同前,财务中心将该等合同文本送请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和确认。

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中心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财务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管理层。

第二十四条 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中心对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审计底稿进行归档。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财务中心应随时跟踪了解金融机构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金融机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做到:

1、财务中心牵头其他部门,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2、财务中心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3、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当相关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对风险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2、公司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公司应当在每季季末进行测算,如每季季末收到金融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测算表后显示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3.公司审计部、法律事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档案管理、保密及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对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业务档案保存至少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三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金融衍生品交易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4、管理层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聘请咨询机构出具(如有);

5、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交易等行为,公司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公司可以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某一金融衍生品交易有专项制度的,优先适用该等专项制度;如专项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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